
【法】 slander and libel
口頭書面诽謗的法律與語言定義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诽謗”對應“defamation”,其表現形式分為“口頭诽謗”(slander)和“書面诽謗”(libel)。二者的核心區别在于傳播媒介及法律後果。
口頭诽謗(Slander)
指通過言語、手勢等非固定形式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例如公開場合的侮辱性言論。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構成要件需包含“虛假陳述、惡意傳播及實際損害”(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參考來源:Merriam-Webster法律釋義
書面诽謗(Libel)
特指通過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永久性媒介傳播的诽謗行為,例如社交媒體帖子、出版物。其法律追責門檻低于口頭诽謗,因書面證據更易留存。美國《侵權法重述》指出,書面诽謗無需證明實際經濟損失即可起訴(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558)。參考來源:康奈爾大學法學院
漢英詞典對比
《現代漢英詞典》将“诽謗”譯為“defame”,強調“通過虛假陳述貶損他人名譽”,與英語定義一緻。書面诽謗的“libel”源自拉丁語“libellus”,意為“小冊子”,體現媒介的曆史演變。參考來源:《現代漢英詞典》(第三版,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
司法實踐中的邊界
中國《民法典》第1024條明确“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與英美法系的“defamation”原則相通。典型案例顯示,社交媒體轉發诽謗内容同樣構成書面诽謗(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43號)。
(注:本文引用的法律條款及詞典定義基于公開出版物與權威機構公開信息,鍊接有效性已核驗。)
诽謗是指通過捏造并傳播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根據傳播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口頭诽謗和書面诽謗,具體區别如下:
口頭诽謗(如)
通過語言、對話等口頭形式傳播虛假信息,具有短暫性,例如當衆誣陷、會議中散布謠言等。其危害性一般較書面诽謗輕,但需注意,多次重複或廣泛傳播仍可能構成嚴重侵權。
書面诽謗(如)
以文字、圖像、漫畫等書面或數字化形式傳播虛假内容,具有持久性,例如社交平台發帖、匿名信等。由于内容可長期留存,通常對受害者的名譽損害更深遠。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層面,受害者可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
诽謗強調“無中生有”,而侮辱可能基于真實缺陷進行貶損(如當衆辱罵生理缺陷)。此外,侮辱可通過暴力實施,诽謗僅限語言或文字。
如需進一步了解司法案例或賠償标準,可查閱、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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