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nvoi au second degre
【建】 secondary
【法】 renvoi
二級反緻(Renvoi au second degré)是國際私法中反緻制度的一種特殊形态,指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本國沖突規範援引某外國法後,進一步接受該外國沖突規範對第三國法律的指引,最終適用第三國實體法的法律選擇過程。例如,甲國法院受理案件時,依據甲國沖突法指向乙國法,但乙國沖突法又指向丙國法,甲國法院最終采用丙國實體法進行裁判。
該概念源于《法國民法典》國際私法條款的早期實踐,現被部分國家立法采納。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雖未明文規定二級反緻,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承認了有限的反緻情形。其核心價值在于平衡不同法域間的法律沖突,英國上議院在Brenner v. Freeman(1857)案中首次系統闡述了二級反緻的司法適用邏輯。
權威法律辭典《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将其定義為"雙重法律指引現象",強調其區别于一級反緻(部分反緻)的特殊性。國際比較法研究表明,德國、瑞士等大陸法系國家對該制度的接受程度高于普通法系國家。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評注中指出,二級反緻在跨境繼承、婚姻效力等領域具有特殊的協調功能。
“二級反緻”是國際私法中的法律適用制度,屬于反緻制度的一種具體類型,其核心特征是通過兩次法律沖突規範的指引,最終適用第三國實體法。具體解釋如下:
二級反緻(又稱“轉緻”)指:法院地國根據本國沖突規範應適用乙國法,但乙國的沖突規範進一步指向丙國法,法院最終適用丙國的實體法。
假設日本法院審理一起阿根廷公民的遺産繼承案(遺産位于日本):
二級反緻體現了對第三國法律的尊重,可能用于平衡不同國家法律體系的沖突。例如奧地利《國際私法法規》明确規定尊重轉緻。但實踐中,各國對反緻制度接受程度不一,需結合具體國際條約或國内法規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反緻制度的分類或國際案例,可參考國際私法教材或權威判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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