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course for non-payment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經】 certificate of dishonour; dishonour
recourse
【經】 recourse; right of recourse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對拒絕付款的追索權"對應的核心概念是"right of recourse for non-payment",指票據持有人在付款人拒付時,依法向票據前手(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主張償付票款的權利。該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1條明确載明: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彙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追索權的成立需要滿足三項要件:持票人須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票據法》第53條);須取得拒絕證書等法定證明文件(第62條);須在拒絕事由發生後3日内通知前手(第66條)。其法律效力體現為持票人可向任一或全體前手主張票據金額、利息及必要費用(第70條)。
在英美票據法體系中,該制度被稱為"recourse for dishonor",根據《英國彙票法1882》第47條,持票人在正當提示遭拒付且完成拒付通知程式後,即可行使追索權。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414條則規定,除票據明确記載"without recourse"外,背書人均承擔擔保付款責任。
比較法視野下,中國票據法在追索權行使期限上設有特殊規定: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第17條),這一時效較《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的1年期限更為嚴格,體現了對商事效率的側重。
對拒絕付款的追索權是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後因付款被拒絕而行使的法定權利,其核心内容如下:
對拒絕付款的追索權指彙票、本票或支票到期時,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但被拒絕後,可向票據債務人(如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等)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相關費用的權利。該權利屬于第二次請求權,僅在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時啟動,具有補充性和法定性。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持票人可向以下債務人追索,且無順序限制(可選擇性主張):
若被追索人履行義務後,可向其前手發起再追索,但需在3個月内行使。此權利設計旨在保障票據流通安全,平衡各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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