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course for non-payment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计】 P
【化】 dyad
【医】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经】 vs
【经】 certificate of dishonour; dishonour
recourse
【经】 recourse; right of recourse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对拒绝付款的追索权"对应的核心概念是"right of recourse for non-payment",指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付时,依法向票据前手(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偿付票款的权利。该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1条明确载明: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三项要件:持票人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票据法》第53条);须取得拒绝证书等法定证明文件(第62条);须在拒绝事由发生后3日内通知前手(第66条)。其法律效力体现为持票人可向任一或全体前手主张票据金额、利息及必要费用(第70条)。
在英美票据法体系中,该制度被称为"recourse for dishonor",根据《英国汇票法1882》第47条,持票人在正当提示遭拒付且完成拒付通知程序后,即可行使追索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14条则规定,除票据明确记载"without recourse"外,背书人均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比较法视野下,中国票据法在追索权行使期限上设有特殊规定: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第17条),这一时效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的1年期限更为严格,体现了对商事效率的侧重。
对拒绝付款的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因付款被拒绝而行使的法定权利,其核心内容如下:
对拒绝付款的追索权指汇票、本票或支票到期时,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但被拒绝后,可向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该权利属于第二次请求权,仅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启动,具有补充性和法定性。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持票人可向以下债务人追索,且无顺序限制(可选择性主张):
若被追索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前手发起再追索,但需在3个月内行使。此权利设计旨在保障票据流通安全,平衡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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