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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夫監護英文解釋翻譯、受夫監護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verture

分詞翻譯:

受的英語翻譯: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夫的英語翻譯:

goodman; husband; sister-in-law

監護的英語翻譯: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醫】 monitor

專業解析

“受夫監護”是傳統法律體系中的特定概念,指已婚女性在部分司法管轄區内需以丈夫作為法定代理人行使民事權利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條規定,中國自1954年憲法制定以來已廢除該制度,明确婦女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法律地位。

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表述為“coverture”或“under husband's guardianship”,源自英國普通法體系。在實施該制度的地區,已婚女性曾無法獨立擁有財産、籤訂合同或進行訴訟,所有法律行為須經丈夫同意。世界銀行《2023年婦女、商業與法律》報告顯示,目前全球僅少數國家仍保留類似制度殘餘。

現代法律發展中,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明确規定締約國應保障婦女平等的法律行為能力。中國司法部公布的典型案例(2022民終字第348號)重申,任何變相限制已婚女性法律行為能力的約定均屬無效。

網絡擴展解釋

“受夫監護”這一表述在法律語境中可能存在兩種理解方向,需結合具體場景分析:

一、若指丈夫作為監護人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1. 適用對象:主要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如精神障礙、植物人等情形)。
  2. 監護順位:配偶是第一順位監護人,其次是父母、子女等親屬(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3. 監護職責:需以被監護人利益為核心,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擅自處分其財産,并尊重其真實意願(如意識清醒時的合理訴求)。

二、若指妻子受丈夫監護的情形

這一表述存在歧義,需特别注意:

  1. 法律平等性:成年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無需被監護。監護制度僅適用于未成年人或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
  2. 例外情況:若妻子因疾病等被法院宣告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丈夫可依法成為其監護人,但需經法定程式确認(如司法鑒定、法院宣告等)。

法律程式要點(以成年人為例)

提示:現實中“受夫監護”并非規範法律術語,若涉及具體權益問題(如離婚、財産處分),建議以司法鑒定或法院裁判為準。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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