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adventure
【經】 near term; short run; short term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短期合夥(Short-term Partnership)是指兩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基于特定項目或有限時間框架内建立的民事合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該模式需以書面協議明确合作期限、出資比例及利潤分配規則,合作終止後自動解除法律關系。
從法律特征分析,短期合夥具備三項核心要素:
在商業實踐中,短期合夥常應用于:
與長期合夥的本質區别在于: $$ begin{align} text{法律關系} &rightarrow text{基于《民法典》合同編而非《公司法》} text{決策機制} &rightarrow text{采取"一票否決制"的比例高于常規合夥企業} text{退出機制} &rightarrow text{允許合夥人依據協議條款提前終止合作} end{align} $$ 該模式適用于需要快速整合資源但不願形成長期綁定關系的商業場景,建議在組建前通過專業法律機構進行合作協議公證。
“短期合夥”是合夥關系的一種特殊形式,結合搜索結果中的定義和法律特征,其核心含義及特點如下:
短期合夥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基于協議,在有限時間内共同出資、經營、共享收益并共擔風險的合作模式。其本質仍屬于合夥關系,但合作期限具有明确的時間限制(如項目周期、季節性經營等)。
時間限定性
區别于長期合夥,合作期限事先約定(如3個月、1年),到期後合夥關系可終止或續籤。
共同責任延續性
即使合夥期限結束,合夥人仍需對合夥期間産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某短期餐飲合夥項目結束後,若存留未清償貨款,合夥人仍需共同償還。
靈活組織形式
常見于臨時性項目合作(如展會承辦、短期投資),無需注冊為正式企業,僅通過協議約定權利義務。
可通過《民法典》第967條及《合夥企業法》進一步了解具體權利義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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