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ing; treaty-******
"締約的"作為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與締結合約或條約相關的行為及屬性。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釋義,該詞對應英文"contractual"或"treaty-making",特指通過法定程式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協議關系。其法律屬性包含三個維度:
主體資格要件:依據《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部第六條,締約主體需具備完全法律行為能力,國家間締約需經全權證書認證,企業法人締約須有章程授權(參考《國際公法案例評析》)。
效力層級體系:包括雙邊條約(bilateral treaty)、多邊公約(multilateral convention)等類型。如《中美貿易協定》屬于執行層面的行政協議,而《聯合國憲章》構成憲章級法律文件(引述《條約法理論與實踐》)。
文本構成要素:完整條約應包含約首(premble)、實質性條款(operative clauses)、籤署條款(testimonium)和認證條款(attestation),該标準參照《立法技術手冊》對國際法律文書的格式規範。
在語用層面,"締約"常與"方""國""能力"等詞構成專業搭配,例如"締約過失責任"(culpa in contrahendo)這一羅馬法衍生概念,現已被《民法典》第五百條吸收為法定責任類型。此類術語使用需嚴格遵循《法律文書寫作規範》的措辭标準。
“締約”是一個漢語詞語,讀作dì yuē,指締結、訂立條約或盟約。以下是詳細解析:
核心含義
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達成共識,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書面協議或口頭盟約。例如《新唐書》中記載:“孝忠重德滔,為子茂和聘其女,締約益堅”,體現古代盟約的訂立。
法律語境中的延伸
在民法中,“締約”特指合同訂立過程。若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緻合同無效或對方損失,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例如:惡意隱瞞關鍵信息或虛假陳述均屬此類。
國際關系中的應用
常用于國際條約的籤訂,如“締約國”指籤署并遵守某條約的國家(如《巴黎協定》締約國)。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民法典》或《新唐書》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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