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ing; treaty-******
"缔约的"作为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指与缔结合约或条约相关的行为及属性。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释义,该词对应英文"contractual"或"treaty-making",特指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关系。其法律属性包含三个维度:
主体资格要件:依据《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部第六条,缔约主体需具备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国家间缔约需经全权证书认证,企业法人缔约须有章程授权(参考《国际公法案例评析》)。
效力层级体系:包括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多边公约(multilateral convention)等类型。如《中美贸易协定》属于执行层面的行政协议,而《联合国宪章》构成宪章级法律文件(引述《条约法理论与实践》)。
文本构成要素:完整条约应包含约首(premble)、实质性条款(operative clauses)、签署条款(testimonium)和认证条款(attestation),该标准参照《立法技术手册》对国际法律文书的格式规范。
在语用层面,"缔约"常与"方""国""能力"等词构成专业搭配,例如"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这一罗马法衍生概念,现已被《民法典》第五百条吸收为法定责任类型。此类术语使用需严格遵循《法律文书写作规范》的措辞标准。
“缔约”是一个汉语词语,读作dì yuē,指缔结、订立条约或盟约。以下是详细解析:
核心含义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盟约。例如《新唐书》中记载:“孝忠重德滔,为子茂和聘其女,缔约益坚”,体现古代盟约的订立。
法律语境中的延伸
在民法中,“缔约”特指合同订立过程。若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无效或对方损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恶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虚假陈述均属此类。
国际关系中的应用
常用于国际条约的签订,如“缔约国”指签署并遵守某条约的国家(如《巴黎协定》缔约国)。
若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款或历史案例,可参考《民法典》或《新唐书》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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