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權(Mortgage)的法律釋義與核心特征
抵押權指債權人(抵押權人)為擔保債務履行,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占有的財産(抵押財産),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擔保物權,核心特征如下:
中國大陸定義(《民法典》第394條)
抵押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抵押財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財産包括不動産、動産或財産權利(如建設用地使用權)。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英美法定義(Mortgage)
英國《1925年財産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将Mortgage定義為:債務人為擔保債務,将特定財産權益轉移給債權人,并在債務清償後返還該權益的法律行為。其核心是“擔保權益”(Security Interest),而非所有權轉移。
來源:英國立法官網《Law of Property Act 1925》
不轉移占有
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無需将抵押財産交付債權人,可繼續使用收益(如房屋抵押後仍可居住)。
《民法典》第395條明确抵押財産範圍,包括建築物、生産設備等
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産變現價款享有優先于普通債權人的受償順位。破産清算時,抵押財産不納入破産財産分配。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5條
從屬性
抵押權依附于主債權存在,主債權無效/消滅則抵押權消滅(《民法典》第407條)。
英國法下,債權人需通過“止贖權”(Foreclosure)或法院拍賣實現權利
權威參考來源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
- UK Legislation. Law of Property Act 1925.
-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 2020.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占有的財産,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394條,抵押權指債務人/第三人不轉移財産占有,将財産抵押給債權人作為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就該財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包括建築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生産設備、原材料等可處分財産(《民法典》第395條)。不動産和部分特殊動産均可設立抵押權。
如向銀行抵押房産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若借款人違約,銀行可通過拍賣房産優先受償。
注:具體法律適用需結合《民法典》物權編相關規定及個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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