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 communes
communal; for public use; public
【計】 sharing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公用物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指由政府或公共機構管理、供社會全體成員共同使用的資源或設施。其法律屬性體現為不可獨占性和非排他性,需通過立法保障公平使用。例如《牛津法律大辭典》将其解釋為“公共領域内不可私有化的基礎性資源”(來源:Oxford Reference, https://www.oxfordreference.com)。
從經濟學角度,公用物(public goods)包含兩大特征:
在環境法學中,公用物延伸至“人類共同遺産”,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定義的公海資源(來源: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當代城市治理案例中,共享單車系統被視為數字化公用物的實踐範式(《城市研究期刊》, https://journals.sagepub.com)。
公用物是指供社會成員共同使用或消費的物品或設施,其核心特征在于公共性和共享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共性
公用物具有非排他性,即無法通過技術手段或經濟成本排除他人使用。例如公園、路燈等,一旦提供,所有社會成員均可受益。
共享性
其消費具有非競争性或有限競争性,增加一個使用者通常不會顯著減少他人使用效果。例如圖書館的書籍,多人借閱不會影響書籍本身的存在,但高峰期可能出現資源緊張(屬于準公共物品)。
純公用物
完全非排他且非競争,如國防、空氣。
準公用物
部分滿足非排他性或非競争性,如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間。這類設施可能因使用人數增加而産生擁擠成本。
公用物通常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因其市場供給存在“搭便車”問題。例如城市道路的建設和維護需依賴稅收支持,而非個人付費使用。
示例:公共交通(公交車、地鐵)是典型的公用物,所有人均可乘坐(非排他性),但高峰時段可能出現擁擠(競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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