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ferred revenue obligations
遞延營業收益的義務(Obligation for Deferred Operating Revenue)是財務會計中的重要概念,指企業在收到客戶款項但尚未履行相關履約義務時,所形成的負債性質的義務。其核心特征及會計處理如下: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政部2017),當企業預收客戶款項時,若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尚未轉移,需将收取的款項确認為"合同負債"(即遞延收益)。該義務的本質是企業需在未來通過交付商品、提供服務或返還資金等方式履行的經濟責任。
客戶預付資金或支付定金(如預收一年軟件服務費)。
商品未交付(如預售未發貨商品)或服務未提供(如預收培訓費但課程未開展)。
基于有效合同産生,受《民法典》合同編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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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aligned}
&text{收款時:}
&quad text{借:銀行存款} quad $10,000
&quad text{貸:合同負債} quad $10,000
&text{履行義務時:}
&quad text{借:合同負債} quad $10,000
&quad text{貸:主營業務收入} quad $9,300
&quad text{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quad $700
end{aligned}
$$
財政部會計司官方解讀(鍊接)明确合同負債的确認标準。
定義"Contract Liability"為未履約義務的收款義務(IFRS 15)。
規定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司法部釋義)。
注:實務中需結合具體合同條款判斷義務履行時點,避免收入提前确認導緻的合規風險。
“遞延營業收益的義務”這一表述可能涉及遞延收益相關的會計處理責任或條件,需結合會計原則和實務進行解釋:
遞延收益屬于負債類科目,指企業已收到但需在未來期間分期确認的收益,如政府補助、預收服務款等。其本質是暫時未滿足收入确認條件的資金,需按權責發生制分攤至對應期間。
這裡的“義務”可能指以下兩類責任:
根據會計準則,企業需履行以下義務:
遞延收益多用于非經營活動(如政府補助),而預收賬款屬于經營負債(如預收貨款),兩者雖均為“未實現收益”,但性質不同。預收賬款的義務通常為交付商品/服務,而遞延收益的義務可能包含更多附加條件。
“遞延營業收益的義務”可理解為:企業在收到遞延收益後,必須按約定條件履行分期确認收益或避免觸發退回條款的責任,确保會計處理符合權責發生制及協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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