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eferred revenue obligations
递延营业收益的义务(Obligation for Deferred Operating Revenue)是财务会计中的重要概念,指企业在收到客户款项但尚未履行相关履约义务时,所形成的负债性质的义务。其核心特征及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政部2017),当企业预收客户款项时,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尚未转移,需将收取的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即递延收益)。该义务的本质是企业需在未来通过交付商品、提供服务或返还资金等方式履行的经济责任。
客户预付资金或支付定金(如预收一年软件服务费)。
商品未交付(如预售未发货商品)或服务未提供(如预收培训费但课程未开展)。
基于有效合同产生,受《民法典》合同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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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aligned}
&text{收款时:}
&quad text{借:银行存款} quad $10,000
&quad text{贷:合同负债} quad $10,000
&text{履行义务时:}
&quad text{借:合同负债} quad $10,000
&quad text{贷:主营业务收入} quad $9,300
&quad text{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quad $700
end{aligned}
$$
财政部会计司官方解读(链接)明确合同负债的确认标准。
定义"Contract Liability"为未履约义务的收款义务(IFRS 15)。
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司法部释义)。
注:实务中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判断义务履行时点,避免收入提前确认导致的合规风险。
“递延营业收益的义务”这一表述可能涉及递延收益相关的会计处理责任或条件,需结合会计原则和实务进行解释:
递延收益属于负债类科目,指企业已收到但需在未来期间分期确认的收益,如政府补助、预收服务款等。其本质是暂时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资金,需按权责发生制分摊至对应期间。
这里的“义务”可能指以下两类责任: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需履行以下义务:
递延收益多用于非经营活动(如政府补助),而预收账款属于经营负债(如预收货款),两者虽均为“未实现收益”,但性质不同。预收账款的义务通常为交付商品/服务,而递延收益的义务可能包含更多附加条件。
“递延营业收益的义务”可理解为:企业在收到递延收益后,必须按约定条件履行分期确认收益或避免触发退回条款的责任,确保会计处理符合权责发生制及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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