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unearned revenue
遞延收入(Deferred Revenue)是財務會計中的核心概念,指企業已收取款項但尚未履行商品交付或服務提供義務的預收款項。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FRS)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遞延收入需在資産負債表中列為負債項目,待履約義務完成後逐步轉為實際收入。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對應英文"Deferred Revenue"或"Unearned Revenue",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ASC 606準則中明确定義為:企業因合同取得的對價,在未完成履約責任期間不得确認為收入的經濟義務。典型應用場景包括軟件訂閱年費、報刊預付款、工程預收款等跨期業務。
在會計處理層面,遞延收入需滿足雙重确認條件:款項已實際收取(Cash Receipts)且履約責任具有明确時間跨度(Performance Obligations)。例如某教育機構收取全年培訓費12萬元時,應按月确認1萬元收入,其餘11萬元列為遞延負債。
值得區分的是,中文語境下"遞延收入"與"預收賬款"存在細微差異。前者強調權責發生制下的跨期收入分配原則,後者側重現金收付的時點記錄。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在審計指南中指出,遞延收入的會計處理必須嚴格遵循收入确認五步法模型。
遞延收入(或遞延收益)是會計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遞延收入指企業已收到款項但尚未完成商品交付或服務提供,因此暫時不能确認為當期收入的款項。它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即收入确認與經濟活動完成度挂鈎,而非單純以現金收付為判斷标準。
遞延收入在舊會計準則中常被稱為“預收賬款”,但新準則(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更強調“合同負債”或“遞延收益”的表述,以反映未履行義務的實質。
遞延收入的核心邏輯是“先收錢,後确認”,确保財務報表準确反映企業實際經營進度。例如,健身房預收年卡費用後,需在會員有效期内逐月确認收入,而非一次性計入收款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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