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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産英文解釋翻譯、抵押財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etter of hypothecation

分詞翻譯:

抵押的英語翻譯: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抵押財産"指債務人(mortgagor)為擔保債務履行,将其特定財産作為債權擔保物但不轉移占有的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及權威解釋如下:


一、術語定義

  1. 中文法律釋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抵押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産的占有,将該財産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抵押財産需為"法律允許轉讓且權屬清晰的不動産或動産"(如房屋、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

  2. 英文對應術語

    • Mortgaged Property(最常用):指設定抵押權的标的財産,常見于不動産抵押(Real Estate Mortgage)。
    • Collateral:廣義擔保物,包含抵押(Mortgage)和質押(Pledge)形式,如"The house serves as collateral for the loan"。
    • Security Interest:美國《統一商法典》(UCC)中的法定術語,涵蓋動産抵押(如Article 9 Secured Transactions)。

二、法律特征

  1. 不轉移占有

    區别于質押(Pledge),抵押財産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如抵押房産後債務人可繼續居住),但處分權受限(《民法典》第406條)。

  2. 優先受償權

    債權人(抵押權人)在債務違約時,可通過拍賣、變賣抵押財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民法典》第410條)。受償順序以登記時間确定("登記優先主義")。

  3. 從屬性與不可分性

    • 抵押權依附于主債權存在(從屬性);
    • 債權未全額清償前,抵押權及于全部抵押財産(不可分性)(《民法典》第407條)。

三、中英術語應用差異

中文場景 英文對應表述 法律依據
不動産抵押登記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Mortgage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5條
浮動抵押(企業資産) Floating Charge 《民法典》第396條
最高額抵押 Maximum Amount Mortgage 《民法典》第420條

四、典型示例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3.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4.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抵押財産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将其有權處分的特定財産作為擔保,但不轉移該財産的占有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産折價、拍賣或變賣,并優先受償。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法律定義與特征

  1.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394條,抵押財産需滿足以下條件:

    • 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
    • 不轉移財産占有;
    • 債權人可就財産優先受償。
  2. 核心特征

    • 非轉移占有:抵押人保留財産使用權(如房屋仍可居住);
    • 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
    • 特定性與可處分性:財産需明确且可依法流通。

二、可抵押的財産範圍

根據《民法典》第395條及相關法律,可抵押財産分為三類:

  1. 不動産

    • 建築物、土地附着物(如廠房、林木);
    • 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如期房);
    • 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
  2. 動産

    • 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
    • 交通運輸工具(如車輛、船舶、航空器)。
  3. 其他財産

    • 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財産(如應收賬款、知識産權)。

三、不可抵押的財産

以下財産禁止抵押:

  1. 土地所有權;
  2. 公益設施(如學校、醫院的公益用房);
  3.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争議的財産;
  4.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監管的財産。

四、抵押權的設立方式

  1. 不動産抵押權

    • 需籤訂書面抵押合同并辦理登記,登記後生效(如房屋抵押需到不動産登記中心辦理)。
  2. 動産抵押權

    • 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生産設備抵押)。

五、抵押的作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抵押流程或案例分析,可參考法律快車或律圖等權威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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