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der for eviction
move; take away
change; move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搬遷令”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搬遷令”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Relocation Order”,指政府或法定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條文,要求特定個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内遷移住所或經營場所的行政指令。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定授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行政機關在舊城改造、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求下,可依法發布搬遷令。此類指令需以書面形式載明搬遷範圍、期限及補償方案,例如“Notice of Compulsory Relocation”為常見英文表述。
執行程式規範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搬遷令須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決定公示、聽證程式等法定環節,英文法律文書中通常标注為“Administrative Order No. [編號]”。
權利救濟機制
被搬遷主體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享有行政複議或訴訟權,對應英文法律術語為“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與“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典型判例中,法院審查重點包括“是否超出公共利益範圍”及“補償标準合規性”。
該術語在聯合國《住房權國際公約》框架下,強調需平衡政府規劃權與公民財産權,英文合同條款常見“force majeure relocation clauses”等延伸表述。
“搬遷令”并非傳統固定詞組,但結合“搬遷”與“遷令”的含義,可作如下解釋:
遷令(古典含義)
源自《莊子·人間世》,指“改變命令”,多用于政權更疊或官職調動,強調對原有指令的調整。
搬遷
現代常用詞,指遷移住所或位置,如因城市建設、政策調整等需要進行的物理空間轉移。
“搬遷令”可理解為政府或權威部門發布的強制遷移指令,例如:
建議具體場景中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其含義,若涉及法律或政策文件,應以官方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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