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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決權英文解釋翻譯、民族自決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分詞翻譯:

民族的英語翻譯:

folk; nation; people
【法】 clan; nation; nationality; race

自決的英語翻譯:

self-determination
【法】 self-determination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民族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是國際法中的核心原則之一,指各民族或人民群體有權自主決定其政治地位、經濟文化發展及社會制度。該概念最早由伍德羅·威爾遜在1918年提出,并在二戰後通過聯合國憲章成為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原則。

從法律構成角度分析,民族自決權包含三個維度:

  1. 政治自決:選擇獨立建國或加入其他政治實體(如《聯合國憲章》第1條第2款)
  2. 經濟自決:自由處置自然資源(聯大第1803號決議)
  3. 文化自決:保持語言、宗教及文化傳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

國際法院在1995年東帝汶案判決中強調,民族自決權具有"對一切"(erga omnes)的法律效力,所有國家均有義務尊重該權利[聯合國國際法院案例庫]。但需注意,聯合國《友好關系宣言》同時規定,行使該權利不得損害其他國家的領土完整[聯合國文件A/RES/25/2625]。

學術領域存在兩大争議焦點:

根據國際法實踐,民族自決權的典型實施路徑包括全民公投(如2014年蘇格蘭獨立公投)、國際監督下的協商(如納米比亞獨立進程)以及聯合國托管制度(案例:巴布亞新幾内亞)[國際法協會報告2022]。

網絡擴展解釋

民族自決權是國際法和政治理論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内涵可綜合不同權威來源歸納如下:

一、定義與核心内涵

民族自決權指被壓迫或受殖民統治的民族,有脫離原屬國家、建立獨立主權國家的權利。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人權法,它被确立為基本人權和原則,強調各民族有權自由決定政治地位、選擇社會制度并謀求發展路徑。

二、曆史發展脈絡

  1. 理論起源:可追溯至18世紀資産階級革命時期的“天賦人權”思想,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宣言》為其早期實踐。
  2. 國際法确立:1918年威爾遜“十四點”宣言首次将其納入國際政治議程,二戰後通過《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成為國際法原則。

三、適用範圍與限制

  1. 適用對象:主要針對被殖民統治、外國軍事侵略或占領下的民族(如二戰後的非洲殖民地)。
  2. 限制條件:
    • 獨立國家内的少數民族不享有分離權,僅可通過自治保障權益;
    • 禁止利用自決權破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如《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明确反對分裂行為。

四、馬克思主義視角

馬克思、列甯将其發展為無産階級革命理論的一部分,認為自決權是反帝國主義鬥争的工具,支持被壓迫民族獨立,但反對無實質壓迫下的分離運動。列甯強調“政治自決的唯一正确解釋即建立獨立國家”。

五、現代實踐争議

當前國際社會普遍認為,自決權不適用于已獨立國家内部的民族問題。例如魁北克獨立公投、加泰羅尼亞獨立運動等案例,均因不符合“被殖民或壓迫”前提而未獲國際承認。

(注: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聯合國相關文件及國際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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