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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的限制英文解釋翻譯、民事權利的限制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imited in private right

分詞翻譯:

民事權利的英語翻譯:

【法】 right in civil affairs; rights in civil affiars

限制的英語翻譯:

restrict; limit; astrict; circumscribe; confine; imprison; tether
【計】 slicing
【醫】 limit; limitation; restrict; restriction
【經】 curb; restrict

專業解析

民事權利的限制(Limitation of Civil Rights)是指法律基于公共利益、他人權益或社會秩序等考量,對民事主體行使權利設定的法定邊界。其核心在于平衡個人自由與社會整體利益,防止權利濫用。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依據

  1. 中文術語

    "民事權利"(Civil Rights)指自然人、法人享有的財産權與人身權(《民法典》第109-132條);"限制"(Limitation)體現為法律對權利行使範圍、方式或時間的約束,如《民法典》第132條禁止權利濫用。

  2. 英文對應概念

    英美法系稱"Limitation of Civil Rights",強調通過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必要原則(Doctrine of Necessity)設定邊界,如《歐洲人權公約》第8-11條允許對權利進行"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的限制。

二、限制的正當性基礎

  1. 公共利益優先

    為保障公共衛生、國家安全等,可限制財産權(如征收)或隱私權(如疫情追蹤),參見《憲法》第51條及《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1條。

  2.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行使不得損害他人權益(《民法典》第132條),如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制造噪音侵害鄰居安甯權(Noise Nuisance)。

三、典型限制類型

權利類型 限制形式 法律示例
財産權(Property) 征收、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4條
合同自由(Contract) 強制性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497條(格式條款)
人格權(Personality) 公衆人物容忍義務 名譽權糾紛司法解釋第9條

四、法理依據與域外參考

大陸法系以"禁止權利濫用"(Abus de droit)為原則(《德國民法典》第226條),英美法系則通過"合理使用規則"(Doctrine of Reasonable Use)限制財産權,如水源利用沖突判例(Rylands v. Fletcher)。國際人權公約亦明确權利可受"民主社會所必需"的限制(ICCPR第19條)。

法律來源提示:具體條款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權威文本,判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3號(權利濫用認定标準)。

網絡擴展解釋

民事權利的限制是指法律對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範圍、方式等進行必要約束,以防止權利濫用并平衡各方利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根據學理通說,民事權利的限制旨在糾正權利絕對化傾向,通過法律約束确保權利人正當行使權利。其核心是平衡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他人權益的關系。

二、法律依據

我國多部法律對權利限制有明确規定:

  1. 《民法總則》:
    • 第131條:行使權利時需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 第132條:禁止濫用權利損害國家、社會或他人利益。
  2. 《民法通則》:
    • 第6-7條:民事活動須遵守法律、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三、限制的具體表現

  1. 禁止權利濫用
    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國家、社會或他人合法權益(如惡意訴訟、環境污染等)。
  2. 履行法定義務
    例如,行使財産權時需依法納稅,知識産權需允許合理使用。
  3. 遵守公序良俗
    民事活動需符合社會道德和公共秩序(如合同内容不得違反道德準則)。
  4. 特殊領域的法定限制
    如《專利法》《著作權法》規定他人可依法合理使用知識産權,不視為侵權。

四、目的與意義

權利限制旨在:

通過上述約束,民事權利制度既保障自由,又促進社會和諧有序發展。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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