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imited in private right
【法】 right in civil affairs; rights in civil affiars
restrict; limit; astrict; circumscribe; confine; imprison; tether
【計】 slicing
【醫】 limit; limitation; restrict; restriction
【經】 curb; restrict
民事權利的限制(Limitation of Civil Rights)是指法律基于公共利益、他人權益或社會秩序等考量,對民事主體行使權利設定的法定邊界。其核心在于平衡個人自由與社會整體利益,防止權利濫用。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解析:
中文術語
"民事權利"(Civil Rights)指自然人、法人享有的財産權與人身權(《民法典》第109-132條);"限制"(Limitation)體現為法律對權利行使範圍、方式或時間的約束,如《民法典》第132條禁止權利濫用。
英文對應概念
英美法系稱"Limitation of Civil Rights",強調通過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必要原則(Doctrine of Necessity)設定邊界,如《歐洲人權公約》第8-11條允許對權利進行"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的限制。
公共利益優先
為保障公共衛生、國家安全等,可限制財産權(如征收)或隱私權(如疫情追蹤),參見《憲法》第51條及《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1條。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行使不得損害他人權益(《民法典》第132條),如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制造噪音侵害鄰居安甯權(Noise Nuisance)。
權利類型 | 限制形式 | 法律示例 |
---|---|---|
財産權(Property) | 征收、用途管制 | 《土地管理法》第4條 |
合同自由(Contract) | 強制性條款無效 | 《民法典》第497條(格式條款) |
人格權(Personality) | 公衆人物容忍義務 | 名譽權糾紛司法解釋第9條 |
大陸法系以"禁止權利濫用"(Abus de droit)為原則(《德國民法典》第226條),英美法系則通過"合理使用規則"(Doctrine of Reasonable Use)限制財産權,如水源利用沖突判例(Rylands v. Fletcher)。國際人權公約亦明确權利可受"民主社會所必需"的限制(ICCPR第19條)。
法律來源提示:具體條款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權威文本,判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3號(權利濫用認定标準)。
民事權利的限制是指法律對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範圍、方式等進行必要約束,以防止權利濫用并平衡各方利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學理通說,民事權利的限制旨在糾正權利絕對化傾向,通過法律約束确保權利人正當行使權利。其核心是平衡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他人權益的關系。
我國多部法律對權利限制有明确規定:
權利限制旨在:
通過上述約束,民事權利制度既保障自由,又促進社會和諧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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