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ret lien
secret; reserve; mystery; behind the curtain; privacy
【經】 secret
【經】 lien; right of lien
秘密留置權(Secret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種擔保權益,指債權人未通過公開登記或占有等方式對外公示,卻依法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産享有隱蔽的留置權利。其核心特征在于無需公示即可對抗特定債權人,但效力範圍有限。以下是具體解析:
隱蔽性(Secrecy)
債權人無需登記或公開聲明即可享有留置權,例如修船廠未收取修理費時依法扣留船舶的權利(《美國統一商法典》§9-310)。此類權利通常基于成文法或判例法自動産生,無需公示程式。
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對"secret lien"的定義。
有限對抗效力
秘密留置權僅能對抗債務人和部分債權人(如普通無擔保債權人),但不能對抗已公示的擔保權人或善意第三人。例如,未登記的修船廠留置權優先于普通債權人,但若船舶已被抵押并登記,則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美國法典》46 U.S. Code §31342)。
海事留置權(Maritime Lien)
船舶修理、供應必需品等服務提供者依法享有秘密留置權,即使未登記也可通過扣船行使權利(《海事訴訟法》第21條)。
參考美國最高法院案例:The Bold Buccleugh (1851) 确立海事留置權的隱蔽性與優先性。
稅務留置權(Tax Lien)
稅務機關對欠稅人財産的秘密留置權自評估稅款時自動生效,但需登記後方能對抗抵押債權人(《美國國内稅收法典》§6321-6323)。
秘密留置權因缺乏公示性,常被批評破壞交易安全。現代立法趨勢要求部分留置權強制登記以平衡各方利益: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秘密留置權為"無需登記或占有而有效的留置權",強調其隱蔽性與法定性。
鍊接:律商網法律詞典(需訂閱訪問)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篇
第9-310條明确法定留置權可免于登記,但受限于其他公示擔保權的優先順位。
中國《民法典》第447條
規定留置權以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為要件,間接排除秘密留置權適用。
權利類型 | 公示要求 | 對抗效力範圍 | 法律依據 |
---|---|---|---|
秘密留置權 | 無需公示 | 僅限債務人與部分債權人 | 判例法/特别法(如海事法) |
抵押/質押 | 需登記或交付 | 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第403-429條 |
法定優先權 | 自動生效 | 依法律規定順位 | 《企業破産法》第113條 |
秘密留置權是特定法律賦予的隱蔽性擔保權利,其存在反映了法定優先權與公示原則的博弈。現代商事實踐中,其適用範圍日益限縮,以維護交易安全和登記制度的公信力。
關于“秘密留置權”這一表述,目前法律領域并無明确定義或廣泛認可的概念。結合“留置權”的法定性質和搜索結果中的權威解釋,可能存在以下兩種理解方向: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核心特征包括:
若用戶所指“秘密”強調未公開或隱蔽行使權利,則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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