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ret lien
secret; reserve; mystery; behind the curtain; privacy
【经】 secret
【经】 lien; right of lien
秘密留置权(Secret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种担保权益,指债权人未通过公开登记或占有等方式对外公示,却依法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隐蔽的留置权利。其核心特征在于无需公示即可对抗特定债权人,但效力范围有限。以下是具体解析:
隐蔽性(Secrecy)
债权人无需登记或公开声明即可享有留置权,例如修船厂未收取修理费时依法扣留船舶的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9-310)。此类权利通常基于成文法或判例法自动产生,无需公示程序。
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对"secret lien"的定义。
有限对抗效力
秘密留置权仅能对抗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如普通无担保债权人),但不能对抗已公示的担保权人或善意第三人。例如,未登记的修船厂留置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但若船舶已被抵押并登记,则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美国法典》46 U.S. Code §31342)。
海事留置权(Maritime Lien)
船舶修理、供应必需品等服务提供者依法享有秘密留置权,即使未登记也可通过扣船行使权利(《海事诉讼法》第21条)。
参考美国最高法院案例:The Bold Buccleugh (1851) 确立海事留置权的隐蔽性与优先性。
税务留置权(Tax Lien)
税务机关对欠税人财产的秘密留置权自评估税款时自动生效,但需登记后方能对抗抵押债权人(《美国国内税收法典》§6321-6323)。
秘密留置权因缺乏公示性,常被批评破坏交易安全。现代立法趋势要求部分留置权强制登记以平衡各方利益:
《元照英美法词典》
定义秘密留置权为"无需登记或占有而有效的留置权",强调其隐蔽性与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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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篇
第9-310条明确法定留置权可免于登记,但受限于其他公示担保权的优先顺位。
中国《民法典》第447条
规定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间接排除秘密留置权适用。
权利类型 | 公示要求 | 对抗效力范围 | 法律依据 |
---|---|---|---|
秘密留置权 | 无需公示 | 仅限债务人与部分债权人 | 判例法/特别法(如海事法) |
抵押/质押 | 需登记或交付 | 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第403-429条 |
法定优先权 | 自动生效 | 依法律规定顺位 |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
秘密留置权是特定法律赋予的隐蔽性担保权利,其存在反映了法定优先权与公示原则的博弈。现代商事实践中,其适用范围日益限缩,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登记制度的公信力。
关于“秘密留置权”这一表述,目前法律领域并无明确定义或广泛认可的概念。结合“留置权”的法定性质和搜索结果中的权威解释,可能存在以下两种理解方向: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核心特征包括:
若用户所指“秘密”强调未公开或隐蔽行使权利,则需注意:
如需进一步分析,请提供更多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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