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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權英文解釋翻譯、免除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exoneration

分詞翻譯:

免除的英語翻譯:

prevent; avoid; exempt; forgive; release; relieve; remit; rid
【經】 exempt; exemption; exoneration; waive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免除權(Right of Immunity) 是指法律賦予特定主體免除某些法律責任、義務或司法追究的法定權利。該權利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和限制性,常見于外交、司法及行政領域。以下從漢英詞典及法律視角解析其核心含義:

一、法律定義與特征

  1. 法定豁免(Statutory Immunity)

    指依據成文法(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或判例法,特定人員(如外交官、國家元首)享有的司法管轄豁免權。例如,外交官在駐在國享有刑事豁免權,其行為不受當地法律追究 。

    英文對照: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司法管轄豁免)

  2. 責任免除(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在民事法律中,指債務人因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被免除債務履行責任的權利。例如,《民法典》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義務的可部分或全部免責 。

    英文對照:Remission of obligation(義務免除)

二、典型應用場景

  1. 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

    外交代表免受駐在國刑事管轄,但需遵守國際法義務(《維也納公約》第31條)。

    英文術語:Diplomatic immunity

  2. 證人免證特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如英美法中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權”(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證人可拒絕回答可能導緻自身獲罪的問題 。

    中文對應:拒絕自證其罪權

三、權利邊界與限制

權威參考來源

  1.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1)關于外交特權與豁免條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3.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501條(證人特權)
  4.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産管轄豁免公約》(2004)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具體網頁鍊接,此處僅标注法律條文及通用術語來源,建議用戶查閱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官方文本獲取完整内容。)

網絡擴展解釋

債權人免除權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具體解釋如下:

一、定義

債權人免除權指債權人單方面放棄部分或全部債權,導緻債務關系終止的權利。該權利無需債務人同意,但需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有效意思表示。

二、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後,債權債務部分或全部終止,但債務人可在合理期限内拒絕。

三、主要特點

  1. 單方性:僅需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不得損害債務人或第三人利益(如抵押擔保權人)。
  2. 無因性:無論免除動機(如贈與、和解),均不影響效力。
  3. 無償性:債務人無需支付對價即可獲得債務免除。
  4. 不可撤銷性:免除意思表示一旦生效,債權人不得撤回。

四、生效條件

五、法律後果

示例:甲欠乙10萬元,乙聲明免除其中5萬元債務,則甲隻需償還剩餘5萬元,且乙不得再主張已免除部分的利息或擔保權。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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