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antiator
【法】 aver; testificandum; testification
according to; depend on; evidence; occupy
person; this
"立證據者"并非現代漢語中的标準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字面拆解和具體語境理解。在漢英詞典視角下,該詞可解析為以下含義:
立證據者指在法律程式或争議中主動提出、出示證據以支持己方主張的個人或實體。其英文最貼近的表述為:
在法律語境中,該角色通常對應:
來源參考: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的釋義中明确區分證據提交主體(責任方),對應"立證據者"職能
美國法律學會(ALI)《證據法重述》第§3章界定證據提交主體為"Proponent of Evidence"
從構詞法看:"立"(建立/提出)、"證"(證明)、"據"(依據/憑證)、"者"(行為主體),整體體現"創建并依靠憑證進行主張的主體"。在非法律場景中可延伸指:
來源參考: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立證"詞條釋義為"提出證明",商務印書館出版
劍橋英語詞典将"Attestor"定義為"a person who verifies the authenticity of something"
需避免與以下概念混淆:
術語 | 英文 | 核心區别 |
---|---|---|
立證據者 | Evidence Presenter | 強調證據提交行為 |
證人 | Witness | 側重對事實的陳述行為 |
鑒定人 | Expert Witness | 需具備專業資質出具意見 |
舉證責任人 | Burden Holder | 指向法定證明責任而非具體行為人 |
來源參考: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對"Witness"與"Evidence"條目的差異化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15條明确證據提交主體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在中文法律文書中,"立證據者"偶見于以下場景:
"公訴機關作為立證據者,當庭出示了案發現場監控錄像"
"研究團隊應以嚴謹态度擔任立證據者,杜絕數據篡改"
來源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公訴案件證據由檢察機關收集提交
國際學術出版倫理委員會(COPE)《數據真實性指南》要求研究者作為"evidence provider"确保數據完整
"立證據者"是具動态行為特征的角色概念,其漢英對應需根據場景選擇Evidence Presenter(行為核心)、Attestor(宣誓證實)或Proponent(主張方)。在專業文本中使用時,建議優先采用更通用的"舉證方"(Party Submitting Evidence)或明确具體身份(如Prosecutor/Researcher),以确保術語準确性。
“立證據者”屬于法律術語中的特定表達,其解釋需結合構詞和語境進行分析:
詞義拆解
完整含義 合起來指在法律訴訟或其他需要證明的場景中,主動提出并确保證據有效性的一方,可能是當事人、律師或證人等角色。例如在法庭辯論中,原告或被告方需擔任“立證據者”以支持己方主張。
英文對應 其英語翻譯為substantiator(),該詞源自法律英語,強調通過證據對主張進行證實的行為主體。
應用場景 多出現在需要嚴格舉證責任的場合,如合同糾紛、刑事案件等,強調證據提供者的主動性和責任性。例如:“在此案中,原告作為立證據者,需提供完整的交易記錄。”
提示:該術語使用頻率較低,日常交流中更常用“舉證方”“證據提供人”等表述。如需正式法律文件翻譯,建議結合具體語境核實術語準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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