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ual residence
practicality; practice; reality
【計】 achieved
abode; domicile; habitation; place
【法】 abiding place; abode; berth; domicile; domicilium; domus; inhabitancy
lodging; place of abode
“實際住所”是法律和日常用語中的常見概念,指個體在物理空間中實際居住并進行日常生活的場所。根據《現代漢英詞典》的定義,該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domicile”或“actual residence”,強調區别于戶籍登記地或臨時居所的法律屬性。例如,《牛津法律詞典》指出,“domicile”需滿足“居住事實”與“長期居住意圖”的雙重要件,常用于國際私法中管轄權與法律適用的判定。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民法典》第二十五條明确将“實際住所”與“經常居所”作為确定自然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準地址,其認定标準包括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以該地址為主要生活中心等要素。美國《法律重述(沖突法)》則規定,“domicile”需包含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和主觀意圖(intent to remain indefinitely)的複合特征。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漢英法律詞典》将“實際住所”拆解為“實際”(強調客觀事實)與“住所”(強調法律效力),其英文對應詞“habitual residence”在國際條約(如《海牙公約》)中特指與個人生活具有最密切聯繫的居住地。
實際住所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後,在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具體居住地點(住院就醫地點除外)。這一概念主要用于法律實務中,涉及司法管轄、訴訟送達等程式的确認。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實際住所需滿足兩個條件:
與“住所”的區别
法律意義
實際住所直接影響司法管轄權的歸屬。例如,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原告通常需向被告實際住所地(而非戶籍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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