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stamentary power
【法】 make a will; make one's testament; will copy; will-******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经】 power
立遗嘱的权力(Right to Make a Will),在法律术语中通常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该权力在汉英法律语境下的核心含义及要素如下:
中文“立遗嘱的权力”对应英文“Testamentary Capacity” 或“Right of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指自然人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依自主意志订立遗嘱,指定遗产分配方式的权利。其核心包含:
立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Full Capacity),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况健全,能理解遗嘱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
遗嘱内容必须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Genuine Intention),排除欺诈、胁迫等情形。英美法系称为“sound mind and memory”(心智健全)。
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遗产分配对象、份额及方式(Freedom of Testation),但受限于“特留份”制度(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大陆法系(如中国)要求遗嘱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且需为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英美法系(如英国)通过《继承法(家庭和受抚养人条款)》(Inheritance Act 1975)允许特定亲属申请遗产合理份额。
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代书、公证遗嘱),否则无效。英国《遗嘱法1837》(Wills Act 1837)第9条要求遗嘱人签字及两名见证人在场。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明确“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修订版)。
英美法中的“Testamentary Freedom”受社会政策制约,如新西兰《遗嘱促进法案》要求保障配偶及子女权益。
精神评估标准参考《精神障碍者遗嘱能力鉴定指南》(中国司法鉴定协会2023年)。
注:法律条文引用来源为现行有效法规及权威学术文献,具体条款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www.npc.gov.cn)或Westlaw/LexisNexis等法律数据库查询。
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立遗嘱的权力(或称遗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自主决定其个人财产死后归属的法定权利。以下从法律依据、权利内容、限制条件等方面详细说明:
自主处分财产
变更与撤销权
遗嘱人在生前可随时修改或撤销已立遗嘱,以适应意愿变化或新情况。
指定遗嘱执行人
可委托他人确保遗嘱内容执行,避免遗产分配纠纷。
财产范围限制
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不得涉及共有财产中他人份额(如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部分)。
主体资格限制
立遗嘱的权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体现了对个人财产处分自由的尊重。行使该权利时需确保内容合法、形式合规,并反映真实意愿。若需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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