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inuing director
remain in office
trustee
【經】 director
留任董事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Holdover Director,指董事任期屆滿後,因特定原因(如新董事尚未選舉産生或就任)而暫時繼續履行董事職責的人員。該術語強調董事職位的臨時延續性和過渡性質。以下從法律和實務角度詳細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董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履行職務。留任狀态需滿足:
留任董事的權力與原任期一緻,需繼續執行《公司法》規定的董事義務,包括:
中文術語 | 英文翻譯 | 適用場景 |
---|---|---|
留任董事 | Holdover Director | 英美法系公司治理文件 |
Continuing Director | 公司章程及過渡期條款 | |
Director in Holdover | 法律文書中的正式表述 |
留任期間可能因公司決策滞後引發法律糾紛。例如,若留任董事在過渡期批準重大交易,後續可能面臨股東對其決策合理性的質疑(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五)。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809/9d5b5d3a544a41d8a8f6e76e2c24e3c9.shtml
https://www.pkulaw.com/lawfirmarticles/3e3e1c1c5d5a7d1ebdfa.html
“留任董事”指在特定情況下,董事雖提出辭職或任期屆滿,但因公司管理需要或法律規定繼續保留原職務的董事。具體含義需結合以下兩方面理解:
董事:公司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選舉産生,負責公司決策和事務執行()。根據《公司法》,董事需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并承擔經營責任()。
留任:原指任期屆滿後繼續擔任原職(如所述)。在公司法語境中,特指董事辭職後因法定條件未滿足(如導緻董事會人數不足),必須繼續履職直至新董事就任()。
主動留任
董事任期屆滿後,經股東會決議或章程規定繼續擔任原職。此為常規人事安排。
法定強制留任
董事辭職後若導緻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最低人數(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不少于3人),則辭職董事需強制留任,直至新董事補選完成()。這是為确保公司治理連續性的特殊制度設計。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強制留任規則平衡了董事辭職自由與公司穩定運營的沖突()。實務中,留任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公司需在此期間完成新董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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