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inuing director
remain in office
trustee
【经】 director
留任董事在汉英词典中的核心释义为:Holdover Director,指董事任期届满后,因特定原因(如新董事尚未选举产生或就任)而暂时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的人员。该术语强调董事职位的临时延续性和过渡性质。以下从法律和实务角度详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职务。留任状态需满足:
留任董事的权力与原任期一致,需继续执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义务,包括:
中文术语 | 英文翻译 | 适用场景 |
---|---|---|
留任董事 | Holdover Director | 英美法系公司治理文件 |
Continuing Director | 公司章程及过渡期条款 | |
Director in Holdover | 法律文书中的正式表述 |
留任期间可能因公司决策滞后引发法律纠纷。例如,若留任董事在过渡期批准重大交易,后续可能面临股东对其决策合理性的质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809/9d5b5d3a544a41d8a8f6e76e2c24e3c9.shtml
https://www.pkulaw.com/lawfirmarticles/3e3e1c1c5d5a7d1ebdfa.html
“留任董事”指在特定情况下,董事虽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但因公司管理需要或法律规定继续保留原职务的董事。具体含义需结合以下两方面理解:
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决策和事务执行()。根据《公司法》,董事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承担经营责任()。
留任:原指任期届满后继续担任原职(如所述)。在公司法语境中,特指董事辞职后因法定条件未满足(如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必须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主动留任
董事任期届满后,经股东会决议或章程规定继续担任原职。此为常规人事安排。
法定强制留任
董事辞职后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不少于3人),则辞职董事需强制留任,直至新董事补选完成()。这是为确保公司治理连续性的特殊制度设计。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制留任规则平衡了董事辞职自由与公司稳定运营的冲突()。实务中,留任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公司需在此期间完成新董事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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