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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法學家英文解釋翻譯、曆史法學家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historical jurist

分詞翻譯:

曆史的英語翻譯:

history

法學家的英語翻譯:

jurisconsult; jurist
【法】 jurisprudential scholar; jurist; law-writer; lawyer; legal expert
legal scholar

專業解析

曆史法學家(Historical Jurist)是指研究并倡導曆史法學派(Historical School of Law)思想的學者。該學派強調法律是特定民族在長期曆史發展過程中自然形成的産物,而非理性設計或普遍適用的結果。其核心觀點包括:

  1. 法律源于民族精神(Volksgeist)

    曆史法學家認為法律如同語言、習俗一樣,根植于一個民族的共同意識(民族精神)中,是民族曆史經驗和文化傳統的有機體現,不能通過立法者任意創造。

    英文對應概念:Law as an expression of the "spirit of the people" (Volksgeist), evolving organically from a nation's history and culture.

  2. 強調法律發展的曆史連續性

    他們主張法律研究必須追溯其曆史起源和發展脈絡,理解法律規則如何在曆史進程中逐漸演變形成,反對忽視傳統的激進法律改革。

    英文對應概念:Emphasis on the historical continuity of legal development, necessitating the study of legal origins and evolution.

  3. 反對自然法的普世理性與法典化運動

    曆史法學派批判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論(認為存在普遍理性的法律原則)以及大規模法典化(如《拿破侖法典》),認為強行制定脫離民族曆史背景的成文法典是武斷的。

    英文對應概念:Opposition to natural law's universal reason and the codification movement, viewing imposed codes as detached from organic national traditions.

代表學者與影響

該學派的核心奠基人是德國法學家弗裡德裡希·卡爾·馮·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他在《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Vom Beruf unserer Zeit fü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 1814)中系統闡述了曆史法學觀點,主張在德國尚未形成統一的民族精神前,不宜倉促制定民法典。他的思想深刻影響了19世紀德國的法學研究和《德國民法典》的 delayed編纂,并對比較法學、法律社會學的發展有重要貢獻。

權威參考來源:

  1. 薩維尼的經典論述:Savigny, F.C. von. Of the Vocation of Our Age for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1814). (原始文獻,定義學派核心思想)
  2. 法律思想史教材:王澤鑒. 《民法總則》.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9. (第一章通常簡述曆史法學派及其對民法發展的影響)
  3. 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Historical School of Jurisprudence" 條目 (提供學術性概述與哲學背景)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jurisprudence-historical/
  4. 牛津法律研究參考:The Oxford Handbook of Historical Legal Research (收錄相關學術論文,探讨學派的理論與方法論)

網絡擴展解釋

“曆史法學家”指在曆史上對法律思想、制度構建或法學理論發展有重要貢獻的人物,尤其以中國先秦法家學派為代表,同時也包括後世推動法律實踐與改革的學者。以下從定義、代表人物及貢獻兩方面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背景

曆史法學家主要指春秋戰國時期法家學派的核心人物,以及後世繼承或發展其思想的學者。他們以“法治”為核心,主張通過成文法典、嚴明賞罰和中央集權實現國家治理,其思想深刻影響了中國古代政治與法律體系的形成。


二、代表人物及貢獻

  1. 李悝(戰國初期)
    被尊為法家始祖,主持魏國變法并編纂《法經》,這是中國第一部系統成文法典,為商鞅、韓非等人奠定理論基礎,并成為秦漢律法的源頭。

  2. 商鞅(戰國中期)
    提出“法治、農戰、重罰”思想,在秦國推行變法,廢除世襲特權,确立郡縣制和軍功授爵制,使秦國迅速強盛。其改革為秦統一六國奠定基礎,但嚴刑峻法也引發争議。

  3. 韓非(戰國末期)
    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融合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與慎到的“勢”,主張君主應通過法律、權術和威勢鞏固統治。其理論成為秦朝中央集權制度的直接依據。

  4. 沈家本(清末)
    作為近代轉型代表,他主持修訂《大清新刑律》,引入西方法律原則,推動中國法律近代化,被譽為“近代法學奠基人”(注:該信息來自低權威性網頁,需結合其他資料進一步驗證)。


三、思想特點與影響


如需更完整的人物列表或思想細節,可參考《漢書·藝文志》等權威史料,或查閱法學史專著。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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