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islative mandate
law******; legislation
【醫】 legislation
【經】 legalization
【經】 delegation of authority; power of appointment
立法委任權(Legislative Delegation)是指立法機關(如國會或議會)将其部分立法權力授予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行使的法律制度。該權力允許被授權者在特定範圍和條件下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或規章,通常用于處理技術性、細節性或需要靈活應對的事務。
權力來源與限制
立法委任權源于憲法或基本法授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授權國務院對部分法律事項先行制定行政法規,但犯罪刑罰、公民政治權利剝奪等專屬立法事項不得授權。被授權機關必須在授權範圍内行使權力,且不得二次轉授。
實踐應用場景
監督與審查機制
立法機關保留對委任立法的監督權。例如,中國《立法法》規定,授權決定需明确授權目的、範圍、期限等;行政法規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後者有權撤銷違憲或違法的行政法規(《立法法》第九十七條)。
法律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大官網:http://www.npc.gov.cn(提供法律全文及釋義)
學術釋義
許崇德《憲法學》:闡釋立法權保留原則與委任立法的憲法邊界。
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分析行政機關行使委任立法權的程式與監督機制。
國際比較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 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nited States (1935) 确立“禁止過度寬泛授權”原則,要求授權須有明确标準。
英國《委任立法審查法》(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 1946)規範議會監督程式。
說明:因部分文獻來源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通過中國人大網、司法部法規數據庫或學術出版社官網檢索原文。法律條款引用以官方發布文本為準。
關于“立法委任權”的詳細解釋如下:
立法委任權(Legislative Delegation)是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中的重要概念,指立法機關(如國會或立法院)通過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在特定範圍内行使原本屬于立法權的職能。其核心特點包括:
權力來源
基于“法律保留原則”,某些重要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直接立法(如公民基本權利),但技術性或細節性問題可通過法律明确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例如,台灣《中央法規标準法》第7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依法律授權發布命令。
適用範圍
通常用于專業性較強的領域(如環保标準、醫療規範)或需要靈活調整的行政事務。立法機關制定框架性法律後,委任行政機關細化執行規則。
限制條件
争議與挑戰
過度委任可能導緻行政權擴張,削弱立法權。因此司法審查常介入判斷授權是否合憲,例如通過“明确性原則”檢驗。
若需了解特定地區的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建議補充說明語境以便提供更精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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