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營"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兩個或多個獨立主體基于協議形成的商業合作關系,其對應的英文翻譯為"joint operation"或"affiliated operation"。該術語包含三層法律内涵:
主體獨立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7條):聯營各方保留獨立法人資格,區别于母子公司關系。例如中國石油與BP成立的合資加油站屬于典型聯營模式。
契約約束性(Black's Law Dictionary):通過書面協議明确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利潤分配機制和風險承擔條款。常見形式包含戰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和特許經營(franchising)。
資産協同性(OECD跨國企業準則):涉及技術、渠道、品牌等要素的共享整合,如航空公司的代碼共享(code-sharing)即屬于運輸網絡聯營。
在會計處理層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11)将聯營與合營(joint venture)進行嚴格區分,前者強調共同控制(joint control),後者側重重大影響(significant influence)。這種區分直接影響財務報表的合并範圍認定。
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通過協議或章程進行的經濟聯合形式,常見于橫向經濟合作,具體涵義及特點如下:
聯合經營主體
聯營的主體可以是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事業單位法人之間,通過協議約定共同投入資金、資源,實現利益共享與風險共擔。
合作形式
以合同或章程明确各方權利義務,既包括共同經營,也可能涉及獨立管理。
法人型聯營(緊密型)
聯營各方共同出資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新經濟實體(如有限責任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型聯營(半緊密型)
各方共同經營但不具備法人資格,按出資比例或協議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同型聯營(松散型)
僅通過合同約定協作事項,各方獨立經營并自行承擔責任。
資源整合
企業通過聯營整合技術、資金、渠道等資源,提升市場競争力。
風險分擔
聯營各方按比例分擔經營風險,降低單一主體的壓力。
曆史背景
聯營在20世紀80年代經濟體制改革初期較為活躍,後隨公司法等法規完善逐漸被現代企業制度覆蓋。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分析,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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