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錄(bǐlù)是漢語中兼具名詞與動詞屬性的複合詞,在漢英詞典中通常翻譯為"transcript"或"written record"。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法律實務定義 在法律場景中指司法機關依法制作的案件調查記錄,包括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等法定證據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應當制作筆錄。此概念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為"interrogation transcript"。
學術研究應用 在人文社科領域特指研究者對田野調查、口述訪談等原始素材的書面整理成果。牛津大學出版社《社會研究方法指南》強調筆錄需保持受訪者語言的原真性,建議采用逐字轉寫(verbatim transcription)标準。
日常行政功能 普通語境下泛指會議、談判等正式場合的文字記錄,要求包含時間、地點、參與人等基本要素。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該詞項定義為"用文字記錄下來的材料",對應的通用英文表述為"minutes of meeting"。
該詞在實際使用中需注意法律效力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效筆錄需經記錄人、被記錄人雙方籤字确認,并注明制作日期。學術研究場景則建議采用雙人校驗機制,确保轉錄準确性。
筆錄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可分為普通場景和法律專業領域兩種解釋,具體如下:
動作層面的定義
指用筆記錄的行為。例如明代宋濂《送東陽馬生序》中提到的“手自筆錄”,即強調書寫記錄的動作過程。
結果層面的定義
指記錄下來的文字内容,如會議記錄、口供文字稿等。例如“口供筆錄需經當事人核對籤字”。
在司法實踐中,筆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視聽記錄,用于記載訴訟活動和案件事實。其特點包括:
根據功能和場景可分為:
筆錄既是日常記錄行為的統稱,也是法律程式中具有證據效力的專業文書。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類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内容。
氨基丁二酸一酰奧托君标準局超吸附裝置錘打磁帶編輯器電影磁帶反射映畫器飛行擺動封鎖經濟鳳尾草工商調查員合質期後處理器後繼行為姜黃紙擠鍛機解碼閘技術安全口角提肌濾墊煤屑内标準葡胺苯砜鈉前尾蚴人體莢膜杆菌視強度視網膜感光遲鈍土當歸酸未說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