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oaned labor
borrow; use sth. for another purpose
【法】 appointment on secondment; borrow
labor; laborer; labour; worker; workingman
【經】 worker
"借用勞工"作為人力資源領域的專業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Borrowed Labor"或"Labor Loan",指用人單位(借出單位)與用工單位(借入單位)通過協議約定,将員工派遣至其他單位提供臨時性勞動服務的用工形式。根據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這種用工模式需同時滿足"三性"原則:臨時性(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替代原崗位員工)。
從法律要件分析,該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國際勞工組織《關于私營就業機構公約》(第181號公約)将此類用工納入"勞務派遣服務"範疇,強調借入單位應确保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條件。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在權利義務配置方面,中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定借出單位須取得行政許可,且派遣比例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英語法律文獻中對應的術語"Seconded Workers"常見于跨國公司員工派遣案例,其稅務處理遵循OECD《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的特殊規定。
借用勞工(或“借用勞動”)是指用人單位将員工臨時派往其他單位工作,但勞動關系仍保留在原單位的用工形式。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詳細解釋:
法律性質
借用勞工屬于非标準勞動關系。員工雖在實際用工單位(借用單位)工作,但勞動合同、社保繳納等仍與原單位保持,法律糾紛需通過原單位解決。
適用場景
常見于關聯企業之間(如母子公司)或短期項目合作。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臨時派遣技術人員支持項目開發。
根據《搜狗律師》的權威解釋:
對比項 | 借用勞工 | 勞務派遣 |
---|---|---|
管理責任 | 由借用單位直接管理 | 由派遣公司統一管理 |
資質要求 | 無特殊資質要求 | 需具備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
合同關系 | 僅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 員工與派遣公司籤訂合同 |
適用期限 | 多為短期或臨時性需求 | 可長期用工 |
如需具體合同範本或案例分析,可參考《勞動借用合同範本》()或《MBA智庫百科》對借工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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