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rawing brief
draft; draw; sketch out
【法】 draw; reduce to writing
case; details of a case
【法】 fact of legal case
【計】 explanatory memorandum; instruction book
【化】 specification
草拟(Draft)
指初步撰寫法律文件的過程,強調非正式稿件的性質。在英美法系中,“drafting”特指法律文書的專業拟寫行為,需遵循嚴格的格式規範(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
案情說明書(Case Brief/Statement of Facts)
法律場景中專指對案件關鍵事實、争議焦點的系統性書面陳述。其核心功能包括:
草拟案情說明書(Drafting a Case Brief)
指律師或法律從業者通過以下流程完成的法律文書初稿:
法律詞典釋義
《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将“案情說明書”定義為:“記載案件實質性事實及訴訟主張的正式文件,用于法庭程式或仲裁程式”。
來源:商務印書館《法律術語雙語詞典》第217頁
實務操作标準
美國律師協會(ABA)《法律文書起草指南》強調:
“案情說明書需嚴格區分客觀事實(objective facts)與主觀主張(allegations),未生效版本應标注‘DRAFT’水印”
來源: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司法實踐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規定:
案情說明書應包含“五要素”:當事人關系、時間地點、行為過程、損害結果、争議焦點,且初稿需經委托人确認籤字。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文書規範(2023修訂版)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權威鍊接,來源信息采用實體出版物及機構規範名稱)
“草拟案情說明書”是指對案件的基本情況、事實經過及證據等進行初步起草和拟定的法律文書。以下是詳細解釋:
草拟
指起草、初步設計,是正式确定前的準備階段。例如:秘書草拟發言稿、律師草拟法律文件等。其核心特點是非終稿性,内容可能需後續修改或補充。
案情說明書
用于客觀陳述案件背景、經過及關鍵要素的正式文書,需包含時間、地點、人物、物證等核心信息,語言要求簡練、邏輯嚴密。
内容要求
格式規範
注意事項
“草拟”更強調初步性和非正式性,而“起草”可能包含更成熟的框架設計。例如,草拟的案情說明書需經審核、修改後才能作為正式文件提交。
如需具體範文,可參考法院模闆或專業法律網站(如、9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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