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ssolution of contract
從漢英詞典及法律視角解釋,“解除合同”(Termination of Contract)指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解除合同(Rescission/Termination)
指在合同履行完畢前,因法定或約定事由出現,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英文術語需根據語境區分:
效力特征
解除類型 | 法定事由(《民法典》第563條) | 英文對應表述 |
---|---|---|
協議解除 | 當事人協商一緻 | Termination by Mutual Agreement |
法定解除 | 不可抗力緻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 Termination due to Force Majeure |
違約解除 | 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無效 | Termination for Material Breach |
第563條明确列舉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司法實踐中需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適用(來源:中國人大網法律數據庫)。
定義"Rescission"為"合同撤銷,使雙方恢複至締約前狀态"(來源:Thomson Reuters法律出版物)。
第49條及第73條規範根本違約下的合同終止權(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官網)。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適用場景 |
---|---|---|
解除合同 | Termination/Rescission | 廣義解除行為 |
合同撤銷 | Rescission | 因欺詐、重大誤解導緻合同自始無效 |
協議解除 | Mutual Termination | 雙方協商一緻終止合同 |
法定解除權 | Statutory Right to Terminate | 法律直接規定的單方解除權 |
注:英文術語差異直接影響法律後果,如"Rescission"産生恢複原狀義務,而"Termination"僅終止未來履行義務。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基于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消滅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解除合同的核心在于終止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通過協商一緻解除合同,也可約定特定事由觸發解除權。
解除類型
解除權的行使
解除需通過通知實現,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若對方有異議,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确認效力。特殊合同(如需批準、登記的)需完成法定程式。
法律後果
特别說明
勞動合同解除需遵循《勞動合同法》,例如用人單位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建議:實際操作中若涉及複雜情形(如争議解決或賠償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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