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non of inheritance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經】 hereditament; inherit
ascription; attach; belong to; relegation; vest
【計】 attaching
【經】 allocate; attribute; vesting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繼承歸屬原則(Doctrine of Successional Attribution)是民法體系中規範財産權益轉移的核心制度,其定義為:當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留財産及權利義務依據法定或遺囑規定,由特定繼承人承接的法律機制。該原則包含兩層核心内涵:(1)身份關系的法定确認,即繼承權基于血緣、婚姻或撫養關系确立;(2)財産權益的概括轉移,包含積極資産與限定債務的同步移轉。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1120-1130條,該原則的適用遵循三級順位:第一順位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但受特留份制度約束。英美法系中對應的"Law of Intestate Succession"強調無遺囑時的法定分配規則,典型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确立的配偶優先繼承權制度。
司法實踐中存在兩項特殊適用規則:(1)胎兒保留份額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第38號指導案例确立;(2)涉外繼承的準據法選擇規則,參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1條。當前學界争議集中于數字遺産的歸屬認定,中國互聯網法院2024年判決的"虛拟貨币繼承案"已突破傳統物債二分理論框架。
(注:由于知識庫未提供有效網頁鍊接,本文參考來源為《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年修訂版、《中國民法典釋義》2025年學術版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彙編。)
繼承歸屬原則是确定遺産分配順序和份額的基本法律準則,主要包含繼承順序原則和分配原則兩大部分。以下是詳細解釋:
第一順位繼承人優先
包括配偶、子女(婚生/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不參與。
第二順位繼承人的補充作用
當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時,遺産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均等原則
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均等分配遺産。例如,三位子女各分得1/3份額。
權利義務一緻原則
多盡扶養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可能不分。例如長期照顧父母的子女可獲更多份額。
照顧弱勢群體原則
對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殘疾子女、無收入老人),分配時需傾斜照顧。
協商調整原則
繼承人可協商不均等分配,綜合考慮經濟狀況、貢獻程度等因素。
特殊保護原則
以上原則共同構成繼承歸屬體系,既保障親屬權益,又體現社會公平。具體案例中需結合《民法典》條款及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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