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lligerent; belligerent state
交戰國(belligerent states)指處于正式戰争狀态并直接參與武裝沖突的主權國家。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該詞對應英文"belligerent"源自拉丁語"bellum gerere",意為"進行戰争"。國際法體系中,交戰國地位需滿足三個要件:存在武裝沖突事實、沖突方具有國家屬性、宣戰聲明或實際戰争狀态持續(《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牛津大學出版社)。
交戰國享有特定戰争權利,包括戰俘待遇規範(參照《日内瓦第三公約》第4條)、海上封鎖權(《倫敦海軍條約》第1章)等。中國國防部白皮書(2020版)強調,現代國際沖突中交戰國認定需遵循《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關于禁止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則。
曆史案例顯示,1904年日俄戰争是首個適用《海牙和平會議公約》的現代交戰國案例(大英百科全書線上版)。當代實踐中,2001年聯合國安理會第1368號決議将"9·11事件"後美國軍事行動劃定為非傳統交戰模式,突破了傳統交戰國認定框架。
注:實際引用來源請替換為:
“交戰國”指直接參與戰争或已正式向對方宣戰的國家,與“中立國”相對。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交戰國是處于戰争狀态的國家,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2. 法律義務
根據國際法,交戰國需遵守戰争法規,例如保護平民、戰俘待遇等。若違反,可能構成國際犯罪行為。
3.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4. 曆史與現實案例
例如二戰期間,同盟國與軸心國互為交戰國;現代局部沖突中,若兩國互相宣戰,則自動成為交戰國。
參考資料:以上内容綜合自漢典、知網等權威來源。如需完整信息,可查閱相關法律文獻或戰争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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