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arratry
abet; instigate; instigation
【法】 abetment; aid and abet; instigate; instigation; solication
to aid and abet
encourage; maybe; prevail; prosper; rise; start
bring a case to court; dispute
"教唆興訟"作為中國傳統法律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常被譯為"inciting litigation"或"abetting frivolous lawsuits",指故意煽動他人提起無事實依據或惡意訴訟的行為。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主觀故意性:行為人明知訴訟缺乏合法依據仍積極慫恿,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關于教唆罪的主觀要件。
行為違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第六條,教唆興訟可能構成妨礙司法秩序,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社會危害性: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研究表明,此類行為年均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約12%,被《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列為重點治理對象。
該術語的英譯參考了權威漢英法律詞典處理原則,《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對應為"vexatious litigation incitement",強調其濫用司法程式的特征。現代司法實踐中,北京互聯網法院2024年典型案例顯示,教唆興訟多表現為網絡推手編造虛假案情誘導網民起訴。
“教唆興訟”是由“教唆”和“興訟”組合而成的詞語,具體解釋如下:
教唆
指慫恿、指使他人做壞事。在法律語境中,教唆行為可能涉及犯罪,例如《刑法》中的教唆罪,需承擔相應責任。
興訟
意為“提起訴訟”或“打官司”,出自《儒林外史》第七回,描述嚴貢生因立嗣問題告狀的情節,強調因糾紛引發訴訟的過程。
組合含義
合指慫恿他人提起無正當理由的訴訟,可能帶有濫用司法程式或惡意制造糾紛的貶義色彩。
在中國法律框架下,教唆他人惡意訴訟可能違反《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司法罪),若虛構事實、捏造證據,還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建議在涉及法律争議時,優先通過協商或咨詢專業律師解決,避免濫用司法資源。
若有進一步的法律術語需要解釋,可提供具體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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