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區主教英文解釋翻譯、教區主教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diocesan
分詞翻譯:
教區的英語翻譯:
deanery; parish
【法】 parish
主教的英語翻譯:
bishop; pontiff; pope
專業解析
教區主教(Parish Bishop)的漢英詞典釋義
一、漢語定義
教區主教是天主教、東正教及部分新教宗派中的高級聖職人員,負責管理一個特定的教區(diocese)。其核心職責包括:
- 牧靈領導:監督轄區内教堂的宗教活動、教義傳播及信徒牧養工作。
- 行政管轄:任命神父、管理教區財産、主持教務會議及宗教儀式(如堅振禮、聖職授予禮)。
- 教會法執行:依據《天主教法典》或相應教規處理教區事務,維護信仰統一性。
二、英語對應詞解析
英文術語"Diocesan Bishop"(教區主教)強調其地域管轄權:
- 詞源:源自希臘語 dioikesis(行政區域)與 episkopos(監督者)。
- 與相關術語區分:
- Archbishop(總主教):管轄多個教區組成的教省,地位高于教區主教。
- Auxiliary Bishop(輔理主教):協助教區主教管理,無自動繼承權。
- Titular Bishop(名義主教):僅有象征性頭銜,無實際教區管轄權。
三、教區治理結構中的職能
教區主教在教會層級中承上啟下:
- 對上:直接向教宗(天主教)或宗主教會(東正教)負責,定期述職。
- 對下:統領司铎(神父)、執事及平信徒組織,确保教區運作符合更高教會權威的指導。
- 跨教區協作:參與主教會議,協同處理跨區域教務(如聯合慈善項目、教理教材編纂)。
四、權威來源參考
以下資源提供術語的官方定義及職能說明:
- 《天主教法典》(Code of Canon Law):第375-411條明确主教的任命、職責及權限(來源:梵蒂岡官方文獻庫)。
- 《教會學術語詞典》(Lexicon Ecclesiasticum):倫敦聖公會出版社對"Diocesan Bishop"的釋義(來源:Anglican Theological Review, Vol. 102)。
- 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USCCB):《主教職務指南》詳述當代教區管理實踐(來源:USCCB官網出版物)。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公開網頁鍊接,此處僅标注文獻名稱及機構來源。建議通過權威學術數據庫(如JSTOR、教廷官網)獲取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教區主教”是天主教、東正教等基督宗教中的核心管理職位,指直接管轄某一教區的主教。以下從定義、職責與權力、來源及特殊背景進行分點說明:
1.定義與地位
教區主教是天主教會或東正教中管理特定教區(基礎教務行政區)的最高神職人員。其職位高于神父,負責該教區的全面教務工作,包括宗教儀式、人事任命及教義指導。
2.職責與權力
根據《中國天主教教區管理制度》第八條,教區主教的權力包括:
- 宗教事務管理:主持彌撒、聖洗等聖事,監督神職人員履職;
- 人事任免:任命副主教或管理人員,對違規神職人員采取懲戒措施;
- 財産與財務:管理教區資産,需與愛國會協商重大決策;
- 訓導權:闡釋教義,組織信仰活動,抵制異端思想。
3.權力來源
主教權力源于其聖職身份,通過祝聖禮獲得宗教合法性。在制度上,其權力直接由教會傳統賦予,無需額外授權。
4.與其他主教類型的區别
- 教區主教:實際管轄某一教區(如北京教區);
- 領銜主教:僅名義管轄已不存在的教區(如古代教區),無實際管理權;
- 樞機主教:天主教中更高頭銜,可參與選舉教皇,但未必直接管理教區。
5.中國特殊背景
中國天主教實行“自選自聖”原則,教區主教的任命需符合《宗教事務條例》,教務活動須遵守國家法律,體現獨立自主辦教會的特色。
教區主教是教會基層管理的核心角色,兼具宗教與行政職能。其具體權限在不同教派或國家可能有差異,需結合當地教會制度理解。更多細節來源。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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