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erjury
artificial; fake; false; furlough; holiday; if; sham
【計】 F
【醫】 pseud-; pseudo-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假的證據”對應的英文表述為“false evidence”或“fabricated evidence”,指通過僞造、變造手段制造的,意圖誤導司法審判的非法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僞造證據行為可構成“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false evidence”定義為“明知不實仍向法庭提交的證言或物證”,其核心要件包含主觀惡意與客觀造假的雙重屬性。英國《劍橋法律英語詞典》進一步區分了“fabricated evidence”(完全虛構的證據)與“tampered evidence”(篡改證據)兩種類型,強調前者從産生源頭即具有非法性。
比較法研究顯示,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對虛假證據的認定标準存在差異: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要求證明“對判決産生實質性影響”,而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1003條則确立“證據關聯性”作為核心判斷标準。世界法學家協會2023年發布的《全球司法誠信報告》指出,數字證據僞造已成為新型司法威脅,87個司法管轄區已建立專門的電子證據鑒真程式。
假的證據,通常稱為“僞證”或“虛假證據”,指在司法或法律程式中,通過僞造、篡改等手段故意提供的、與事實不符的材料或陳述。以下是詳細解釋:
假的證據不僅影響案件公正裁決,還可能損害他人權益。若遇到疑似假證據的情況,建議通過合法途徑申請鑒定或調查,以維護自身權利。更多法律細節可參考司法案例或專業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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