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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産質押權英文解釋翻譯、動産質押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ledge of movables

分詞翻譯:

動産的英語翻譯: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質押的英語翻譯:

impawn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動産質押權(Chattel Pledge Right)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将該動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特征在于轉移擔保物的占有至債權人(質權人)手中。

漢英詞典角度的關鍵術語解釋:

  1. 動産 (Dòngchǎn / Movable Property/ Chattel):

    • 指能夠移動且移動不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財産,與土地、房屋等不動産相對。例如:設備、存貨、車輛、有價證券等。
    • 英文對應詞:Movable Property, Chattel, Personal Property。在質押語境下,Chattel 是最常用的法律術語。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四分編擔保物權,第十八章質權。
  2. 質押權 (Zhìyā Quán / Pledge Right / Right of Pledge):

    • 特指以動産或權利(如彙票、存款單、股權等)作為标的物設立的擔保物權。當标的物是動産時,即為動産質押權。
    • 英文對應詞:Pledge (Right)。注意區分Mortgage(抵押權,通常針對不動産設立,不轉移占有)和Hypothecation(廣義的擔保,有時不嚴格區分占有轉移)。
    • 來源: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明确規定了質權的定義。
  3. 設立要件 (Shèlì Yàojiàn / Requirements for Creation):

    • 書面質押合同 (Written Pledge Contract):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 交付占有 (Delivery of Possession):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産時設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這是動産質押權區别于動産抵押權的核心标志。交付可以是現實交付,也可以是簡易交付、指示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但占有改定(約定出質人繼續占有)不能設立質權(《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但書精神)。
    • 英文對應詞:Written Pledge Agreement, Delivery of Possession。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四至二百二十八條。
  4. 優先受償權 (Yōuxiān Shòucháng Quán / Priority Right to Satisfaction):

    • 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就該特定動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受償。
    • 英文對應詞:Priority Right to Satisfaction, Right of Priority。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
  5. 質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Zhìquánrén de Quánlì yǔ Yìwù /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ledgee):

    • 權利:占有質押物、收取質押物孳息(合同另有約定除外)、保全質權(請求出質人提供擔保或提前清償)、優先受償權。
    • 義務:妥善保管質押物(因保管不善緻損需賠償)、不得擅自使用或處分質押物(除非為保存質押物價值所必需)、債務履行後返還質押物。
    • 英文對應詞:Right to Possession, Right to Fruits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Right to Preserve the Pledge, Duty of Care, Duty not to Use or Dispose, Duty to Return upon Satisfaction。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六條。
  6. 出質人的權利 (Chūzhìrén de Quánlì / Rights of the Pledgor):

    • 在質權存續期間,出質人仍是質押物的所有權人,但因喪失占有,其處分權受到限制。
    • 有權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防止質押物價值非正常減損)。
    • 債務履行後有權請求返還質押物。
    • 英文對應詞:Remains Owner, Right to Request Timely Enforcement, Right to Redemption/Return upon Satisfaction。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六條。

總結關鍵點: 動産質押權是一種以轉移占有為核心特征的動産擔保方式(Possessory Security Interest)。其設立依賴于有效的書面合同和動産的交付占有。質權人獲得的核心權利是對質押動産的優先受償權,同時承擔保管義務。出質人保留所有權但喪失直接占有和自由處分權。其英文法律術語核心為Pledge of Chattel / Chattel Pledge。

網絡擴展解釋

動産質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下從定義、特征、設立條件及與抵押權的區别等方面展開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1. 核心概念
    動産質押權屬于擔保物權,需以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前提。其成立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質押合同有效,二是質押動産需實際交付債權人占有。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明确規定債權人可對質押財産優先受償。

  2. 主體與客體

    • 出質人:債務人或提供動産的第三人;
    • 質權人:債權人;
    • 質物:需為可流通、可轉移占有的特定動産,禁止轉讓的動産不得出質。

二、主要特征

  1. 轉移占有
    質權人必須實際占有質物,且不得約定由出質人代管。
  2. 從屬性
    質權依附于主債權存在,主債權消滅則質權隨之消滅。
  3. 優先受償性
    債務違約時,質權人可通過處置質物優先獲得清償。
  4. 孳息收取權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産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用于沖抵債務。

三、設立條件

  1. 書面合同
    需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明确質物、債權範圍等條款。
  2. 交付生效
    質權自質物實際交付時設立,僅籤訂合同未轉移占有不産生質權效力。
  3. 合法标的
    質物需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産,例如商品、設備等。

四、與抵押權的區别

區别點 動産質押權 抵押權
标的物 僅限于動産 不動産、特殊動産(如車輛、船舶)
占有狀态 轉移占有 不轉移占有
成立要件 需交付質物 登記生效(不動産)
優先受償方式 直接處置質物 需通過司法程式拍賣

(參考來源:)

五、典型應用場景

動産質押常見于企業融資,例如将原材料、庫存商品作為質物向銀行申請貸款。質物在銀行監管下可有限流動,既保障債權安全,又兼顧企業經營需求。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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