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産質押權英文解釋翻譯、動産質押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ledge of movables
分詞翻譯:
動産的英語翻譯: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質押的英語翻譯:
impawn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動産質押權(Chattel Pledge Right)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将該動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特征在于轉移擔保物的占有至債權人(質權人)手中。
漢英詞典角度的關鍵術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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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産 (Dòngchǎn / Movable Property/ Chattel):
- 指能夠移動且移動不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財産,與土地、房屋等不動産相對。例如:設備、存貨、車輛、有價證券等。
- 英文對應詞:Movable Property, Chattel, Personal Property。在質押語境下,Chattel 是最常用的法律術語。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四分編擔保物權,第十八章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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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 (Zhìyā Quán / Pledge Right / Right of Pledge):
- 特指以動産或權利(如彙票、存款單、股權等)作為标的物設立的擔保物權。當标的物是動産時,即為動産質押權。
- 英文對應詞:Pledge (Right)。注意區分Mortgage(抵押權,通常針對不動産設立,不轉移占有)和Hypothecation(廣義的擔保,有時不嚴格區分占有轉移)。
- 來源: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明确規定了質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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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要件 (Shèlì Yàojiàn / Requirements for Creation):
- 書面質押合同 (Written Pledge Contract):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 交付占有 (Delivery of Possession):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産時設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這是動産質押權區别于動産抵押權的核心标志。交付可以是現實交付,也可以是簡易交付、指示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但占有改定(約定出質人繼續占有)不能設立質權(《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但書精神)。
- 英文對應詞:Written Pledge Agreement, Delivery of Possession。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四至二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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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權 (Yōuxiān Shòucháng Quán / Priority Right to Satisfaction):
- 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就該特定動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受償。
- 英文對應詞:Priority Right to Satisfaction, Right of Priority。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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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Zhìquánrén de Quánlì yǔ Yìwù /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ledgee):
- 權利:占有質押物、收取質押物孳息(合同另有約定除外)、保全質權(請求出質人提供擔保或提前清償)、優先受償權。
- 義務:妥善保管質押物(因保管不善緻損需賠償)、不得擅自使用或處分質押物(除非為保存質押物價值所必需)、債務履行後返還質押物。
- 英文對應詞:Right to Possession, Right to Fruits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Right to Preserve the Pledge, Duty of Care, Duty not to Use or Dispose, Duty to Return upon Satisfaction。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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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的權利 (Chūzhìrén de Quánlì / Rights of the Pledgor):
- 在質權存續期間,出質人仍是質押物的所有權人,但因喪失占有,其處分權受到限制。
- 有權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防止質押物價值非正常減損)。
- 債務履行後有權請求返還質押物。
- 英文對應詞:Remains Owner, Right to Request Timely Enforcement, Right to Redemption/Return upon Satisfaction。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六條。
總結關鍵點:
動産質押權是一種以轉移占有為核心特征的動産擔保方式(Possessory Security Interest)。其設立依賴于有效的書面合同和動産的交付占有。質權人獲得的核心權利是對質押動産的優先受償權,同時承擔保管義務。出質人保留所有權但喪失直接占有和自由處分權。其英文法律術語核心為Pledge of Chattel / Chattel Pledge。
網絡擴展解釋
動産質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下從定義、特征、設立條件及與抵押權的區别等方面展開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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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動産質押權屬于擔保物權,需以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前提。其成立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質押合同有效,二是質押動産需實際交付債權人占有。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明确規定債權人可對質押財産優先受償。
-
主體與客體
- 出質人:債務人或提供動産的第三人;
- 質權人:債權人;
- 質物:需為可流通、可轉移占有的特定動産,禁止轉讓的動産不得出質。
二、主要特征
- 轉移占有
質權人必須實際占有質物,且不得約定由出質人代管。
- 從屬性
質權依附于主債權存在,主債權消滅則質權隨之消滅。
- 優先受償性
債務違約時,質權人可通過處置質物優先獲得清償。
- 孳息收取權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産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用于沖抵債務。
三、設立條件
- 書面合同
需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明确質物、債權範圍等條款。
- 交付生效
質權自質物實際交付時設立,僅籤訂合同未轉移占有不産生質權效力。
- 合法标的
質物需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産,例如商品、設備等。
四、與抵押權的區别
區别點 |
動産質押權 |
抵押權 |
标的物 |
僅限于動産 |
不動産、特殊動産(如車輛、船舶) |
占有狀态 |
轉移占有 |
不轉移占有 |
成立要件 |
需交付質物 |
登記生效(不動産) |
優先受償方式 |
直接處置質物 |
需通過司法程式拍賣 |
(參考來源:)
五、典型應用場景
動産質押常見于企業融資,例如将原材料、庫存商品作為質物向銀行申請貸款。質物在銀行監管下可有限流動,既保障債權安全,又兼顧企業經營需求。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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