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axing master; taxing officer
legal cost; legal fare
【經】 legal expenses
assess; evaluate; pass judgement on
【經】 assessment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訴訟費評定官(Costs Officer)是普通法體系下具有專業資質的司法官員,主要負責審核訴訟案件中的費用合理性并作出裁決。該職位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Costs Officer"或"Taxing Master",常見于英國、香港等采用普通法制度的司法轄區。
評定官通常需具備10年以上執業律師經驗,并通過司法考試認證。英國司法任命委員會(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規定,候選人必須精通《訴訟費用評定實務指引》(Costs Practice Direction)及《民事程式法典》相關條款。
該制度通過香港司法機構官網公示的《訴訟費用評定程式手冊》明确規範,确保費用評定的透明度和一緻性。
訴訟費評定官是司法體系中負責确定訴訟費用合理金額的專業人員,其職責和權限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存在差異。以下是綜合香港及部分普通法系制度的解釋:
訴訟費評定官是處理訴訟費用争議的司法官員,主要職責是根據法庭命令對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費用金額進行審核,确保其合理性。他們不涉及案件實體審理,僅針對費用金額進行技術性評估。
金額評定
根據香港《法律執業者條例》第67條,評定官需審查訟費單中的各項支出(如律師費、證人費用等),剔除不合理或超額部分,最終确定應支付金額。
分級管轄
權限限制
評定官無權修改法庭關于“由誰支付訟費”的原始命令,僅能調整金額。若對支付責任有異議,需通過上訴程式解決。
内地訴訟費主要由法院直接核定(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未單獨設立評定官職位,費用争議通常由審理法官或專門財務部門處理。
提示:若需具體地區的完整程式,可參考《法律執業者條例》或當地訴訟費用規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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