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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評定官英文解釋翻譯、訴訟費評定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axing master; taxing officer

分詞翻譯:

訴訟費的英語翻譯:

legal cost; legal fare
【經】 legal expenses

評定的英語翻譯:

assess; evaluate; pass judgement on
【經】 assessment

官的英語翻譯: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專業解析

訴訟費評定官(Costs Officer)是普通法體系下具有專業資質的司法官員,主要負責審核訴訟案件中的費用合理性并作出裁決。該職位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Costs Officer"或"Taxing Master",常見于英國、香港等采用普通法制度的司法轄區。

核心職責與法律依據

  1. 費用審核:根據《最高法院規則》(UK Supreme Court Rules)第44條,評定官需評估律師費、證人費用及訴訟相關開支的合理性,确保符合《民事訴訟規則》的"相稱性原則"(proportionality test)。
  2. 争議裁決:當當事人對費用清單存在異議時,依據《香港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評定官可傳喚律師出庭說明收費依據,必要時調閱案件卷宗核查工作記錄。

專業資質要求

評定官通常需具備10年以上執業律師經驗,并通過司法考試認證。英國司法任命委員會(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規定,候選人必須精通《訴訟費用評定實務指引》(Costs Practice Direction)及《民事程式法典》相關條款。

司法實踐流程

  1. 接收經法院認證的《費用清單詳表》(Bill of Costs)
  2. 召開評定聽證會(Detailed Assessment Hearing)
  3. 籤發《費用評定證書》(Certificate of Determination)
  4. 處理異議申訴(Review Application)

該制度通過香港司法機構官網公示的《訴訟費用評定程式手冊》明确規範,确保費用評定的透明度和一緻性。

網絡擴展解釋

訴訟費評定官是司法體系中負責确定訴訟費用合理金額的專業人員,其職責和權限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存在差異。以下是綜合香港及部分普通法系制度的解釋:

一、核心定義

訴訟費評定官是處理訴訟費用争議的司法官員,主要職責是根據法庭命令對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費用金額進行審核,确保其合理性。他們不涉及案件實體審理,僅針對費用金額進行技術性評估。

二、職責與權限

  1. 金額評定
    根據香港《法律執業者條例》第67條,評定官需審查訟費單中的各項支出(如律師費、證人費用等),剔除不合理或超額部分,最終确定應支付金額。

  2. 分級管轄

    • 20萬港元以下:由法院登記處的總司法書記評定。
    • 20萬港元以上:由主管訟費評定的聆案官處理。
      (注:英國類似制度中,高級主管官員可處理17,500英鎊以下案件,首席官員處理35,000英鎊以下案件。)
  3. 權限限制
    評定官無權修改法庭關于“由誰支付訟費”的原始命令,僅能調整金額。若對支付責任有異議,需通過上訴程式解決。

三、法律程式要點

四、與内地制度的區别

内地訴訟費主要由法院直接核定(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未單獨設立評定官職位,費用争議通常由審理法官或專門財務部門處理。

提示:若需具體地區的完整程式,可參考《法律執業者條例》或當地訴訟費用規則原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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