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o-go
brighten; come alive; flourish; frisk; in full swing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活躍信托(Active Trust)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
在英美法系中,活躍信托(Active Trust) 指受托人(trustee)需主動履行管理職責的信托形式,區别于僅持有名義所有權的"被動信托"(passive trust)。其核心特征為:
二、關鍵法律特征
受托人需根據委托人的指示,對信托財産進行投資、經營或分配。例如,在商業信托中管理企業股權,或在慈善信托中執行資金撥付計劃。
受益人(beneficiary)有權要求受托人提交財産報告,并通過訴訟追究其怠于履職的責任(如未及時分配收益)。
被動信托中受托人僅作為名義持有人,無實質管理權(如僅代持不動産産權);而活躍信托要求受托人持續參與決策,體現"管理職能"(administrative function)。
三、典型應用場景
四、中國法語境下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25條要求受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并履行"謹慎管理"義務,與活躍信托的主動管理原則一緻。實踐中,家族信托、資産管理計劃均需受托人積極履職。
權威參考文獻
“活躍信托”并非标準金融或法律術語,但結合“信托”的基礎定義及行業實踐,可以從以下角度進行解釋:
信托的核心定義是: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財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願管理或處分財産,使受益人獲益()。其核心特征包括財産獨立性、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定制化資産管理。
根據語境,“活躍”可能指以下兩種情形:
主動管理型信托
受托人積極進行投資決策,而非被動持有資産。例如通過頻繁調整投資組合、參與股票/債券交易等實現收益目标()。這類信托常見于證券投資、股權投資領域。
高流動性信托産品
信托計劃允許投資者在一定周期内申購、贖回份額,或底層資産(如标準化金融産品)交易頻繁,使信托整體呈現“活躍”狀态()。
若需進一步分析,建議提供具體上下文或參考信托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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