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signment of goods
bale; cargo; goods; invoice; ware
【經】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bale; commodity; gear; good;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check; consign for shipment
【法】 shipper's contract
貨物托運(Cargo Consignment)指托運人(Consignor/Shipper)将貨物交付給承運人(Carrier)進行運輸的行為,是物流運輸合同關系建立的起點。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方面:
交付行為
托運人将貨物實際移交給具備運輸資質的承運人(如航運公司、鐵路部門、貨運代理),并辦理相關運輸手續的過程。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
合同關系确立
托運行為伴隨運輸合同的成立,托運人需提供貨物信息、支付運費,承運人則承擔安全送達義務。
來源:《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
托運單(Consignment Note)
關鍵法律文件,載明貨物名稱、數量、目的地、收貨人(Consignee)等信息。空運使用"空運單"(Air Waybill),海運使用"提單"(Bill of Lading)。
來源: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條款》
風險轉移節點
貨物交付承運人後,運輸途中的損毀風險按合同約定轉移(如FOB術語下風險在裝運港轉移)。
來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67條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應用場景 |
---|---|---|
托運人 | Shipper/Consignor | 運輸合同發起方 |
承運人 | Carrier | 實際執行運輸的企業 |
收貨人 | Consignee | 目的地接收貨物方 |
貨物托運聲明價值 | 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 航空運輸賠償依據 |
托運單號 | Consignment Number | 貨物追蹤标識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六條;《華沙公約》第五條
國際多式聯運(Multimodal Transport)
通過一份合同、一次托運,由多種運輸工具完成全程運輸(如"海空聯運")。承運人對全程負責(參見《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快遞托運(Express Consignment)
適用于小件、高時效貨物,采用标準化包裝和門到門服務(如DHL/FedEx模式),適用《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注:以上法律條款可在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國際商會(ICC)官網及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數據庫查詢原文。
貨物托運是指托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承運方(如物流公司、航空公司、海運公司等),将貨物從指定地點運輸到另一地點并交付給指定收貨人的服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托運是物流運輸的一種形式,涉及委托方(托運人)與承運方之間的契約關系。主要運輸方式包括:
準備工作
辦理手續
裝運與運輸
交付與驗收
若需了解具體運輸條款或完整流程,可參考(海運細則)及(零擔貨物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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