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ienor
I; self
【法】 author; identity; principalis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ask sb. to stay; grow; leave; remain; stay
buy; establish; install; place; put; set up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本人財産受留置的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的表述為"Debtor Subject to Lien",其核心含義指因未履行債務而面臨財産被合法扣留的自然人或法人主體。該法律概念涉及以下要點:
權利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lien"定義為"對特定財産設定的擔保權益,用以确保債務履行或義務履行"。
構成要件
需同時滿足三項條件: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與動産存在牽連關系(如加工承攬合同中的維修物與維修費)。最高法司法解釋強調"牽連關系"需具備直接因果關系。
法律後果
債務人将面臨財産處置受限,在寬限期(不少于60日)屆滿未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通過協議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但生活必需品及法律禁止流通物不得留置。
救濟途徑
債務人可通過提供替代擔保、提前履行債務或向法院申請財産保全令等方式解除留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若主張留置權存在重大瑕疵,可申請行為保全。
域外比較
英美法系中的"possessory lien"強調實際占有要件,與大陸法系留置權制度存在程式差異。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333條特别規定商業交易中的特殊留置權規則。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本人財産受留置的人”指的是債務人,即其合法所有的動産被債權人依法留置以擔保債務履行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447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并優先受償。這裡的“債務人”即為“本人財産受留置的人”,其動産因債務未清償而被債權人暫時扣留。
身份特定性
債務人需是動産的所有權人或合法占有人。例如,若甲委托乙修理汽車但未支付費用,乙作為債權人可留置甲的汽車,甲即為“財産受留置的人”。
財産範圍限定
被留置的財産須為動産,且需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企業間留置除外)。例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等。
債務履行前提
留置權的行使以債務到期未履行為條件。若債務已履行或未到期,債權人不得留置財産。
權利
義務
“本人財産受留置的人”本質是債務人,其動産因債務違約被債權人合法扣留。這一制度通過擔保功能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同時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實現。如需進一步了解留置權的實現程式或争議解決,可參考《民法典》第453條及《擔解》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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