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nulment of marriage
marriage
【醫】 marriage
be of no effect; invalidity; impotence; inefficacy; nullification; nullity
【計】 IDL; ineffectiveness
【醫】 inefficacy
【經】 inefficiency; null and void
婚姻無效(Annulment)的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
婚姻無效(Annulment)指通過法律程式宣告一段婚姻自始不成立,即該婚姻不具備法律效力,視為“從未存在”。區别于離婚(Divorce)解除合法婚姻關系,無效婚姻的本質是婚姻本身存在根本性缺陷,不符合法定成立要件。
二、法律效力特征
無效婚姻的判決具有溯及力,婚姻關系自結合之日起無效,雙方不産生夫妻權利義務(如財産共有權、繼承權)。
三、與離婚的法律區分
對比項 | 婚姻無效 | 離婚 |
---|---|---|
法律性質 | 婚姻不成立 | 解除合法婚姻關系 |
溯及力 | 自始無效 | 解除後生效 |
子女權益 | 非婚生子女權利受同等保護 | 婚生子女撫養權需明确 |
四、權威參考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無效婚姻的認定标準及後果(來源:中國人大網官方文本)。
定義“Annulment”為“婚姻無效宣告”,強調其與“Divorce”的本質差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締約國需立法禁止強迫婚姻及童婚,此類婚姻可歸于無效(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文件)。
五、實踐意義
婚姻無效制度旨在保障婚姻自由與合法性,防止違法婚姻對當事人權益(如財産、身份)造成侵害,同時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倫理底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婚姻無效是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無效婚姻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重婚
指一方或雙方在已有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使前一段婚姻被宣告無效或撤銷,仍可能構成重婚。
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直系血親(如父母與子女)或三代以内旁系血親(如表兄妹)的婚姻無效,這種情形屬于絕對無效,無法通過時間或其他方式補正。
未達法定婚齡
男性未滿22周歲或女性未滿20周歲時締結的婚姻無效,但若雙方在達到法定婚齡後未申請宣告無效,則轉化為有效婚姻。
依據:
自始無效
無效婚姻從締結時起即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享有夫妻權利(如繼承權)和義務(如扶養義務)。
財産處理
子女權益
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父母仍需履行撫養、教育等義務。
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如精神損失)。
可撤銷婚姻主要因脅迫或隱瞞重大疾病導緻(需在一年内申請撤銷),而無效婚姻是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兩者法律後果不同。
婚姻無效是法律對違法婚姻的否定性評價,其核心在于維護婚姻制度的合法性與公序良俗。具體案件需結合《民法典》第1051條、1054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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