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ciprocity principle
互惠原則(Reciprocity Principle)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解析
一、核心定義
互惠原則(Reciprocity)指雙方基于平等互利的前提,相互給予對等的權利、待遇或利益。其核心在于“相互性”(mutuality),強調權利義務的雙向平衡。
“互”指相互,“惠”即恩惠、利益,合意為“相互給予好處”。該原則要求一方行為需以對方相應回報為條件,常見于國際關系、法律及經濟領域。
英文“reciprocity”源于拉丁語“reciprocus”(相互的),《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為:“雙方對應義務或利益的交互授予關系”(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
二、法律與經濟領域的應用
三、社會與文化的延伸意義
社會學中,互惠是人類合作的基礎模式。人類學家馬塞爾·莫斯(Marcel Mauss)在《禮物》中指出,禮物交換隱含“給予-接受-回報”的義務鍊,維系社會紐帶(參見牛津社會學詞典)。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權威來源參考
來源标注
本文定義綜合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WTO協定條款及社會學經典論著,核心釋義已标注來源。
互惠原則是一個跨學科的社會規範與制度準則,其核心内涵是在平等基礎上通過相互給予利益或優惠來維持關系平衡。以下是該原則在不同領域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作為WTO的核心原則之一,互惠原則要求成員國在貿易談判中相互提供對等的關稅減讓或市場準入優惠。例如甲國降低乙國汽車的進口關稅,乙國則相應減少甲國農産品的貿易壁壘。
功能特性
權利義務對等
國家間通過協議相互賦予公民、企業同等權利,如A國給予B國投資者國民待遇,B國需對A國投資者采取相同政策。
例外情形
普惠制(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突破了嚴格互惠,但需基于自願原則。
行為驅動機制
人類普遍存在虧欠償還心理:接受幫助會産生負債感,驅動回報行為。例如商家贈送樣品後,顧客更易産生購買意願。
關系維系作用
該原則通過互惠式讓步促進合作,如談判中一方降低要求,另一方往往也會調整條件。社會學研究顯示,違背互惠原則可能引發群體排斥。
漢語中"互惠"包含兩層含義:
互惠原則既是國際貿易的制度基石,也是人類社會關系的隱形契約,其本質是通過平衡交換實現可持續發展。在不同場景中,可能表現為法律義務、商業策略或道德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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