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經】 marine insurance
odd; single
【醫】 azygos; mon-; mono-; uni-
海運保險單(Marine Cargo Insurance Policy)是國際貿易中承運人或貨主為轉移海上運輸風險,與保險公司訂立的書面合同憑證。其核心功能包括以下四方面:
承保範圍與責任劃分
海運保險單明确約定保險公司對“列明風險”(Named Perils)的賠償責任,如自然災害(Natural Calamities)、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等。根據《倫敦保險協會貨物條款》(ICC條款),标準保單通常覆蓋平安險(FPA)、水漬險(WA)和一切險(All Risks)三類責任範圍。
法律效力與適用規則
該單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2章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66-70條約束。在英美法系下,保單解釋需遵循《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确立的“最大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
風險轉移節點界定
參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保險責任起訖適用“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即自貨物離開賣方倉庫至抵達買方倉庫期間的有效保障。
索賠要件與單據要求
索賠時需提供正本保險單(Original Policy)、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及第三方出具的貨損檢驗報告(Survey Report)。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28條),信用證結算中保險單日期不得晚于裝運日期。
海運保險單是國際貿易中用于保障海上運輸貨物風險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定義和核心内容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海運保險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籤訂的正式書面合同證明,記錄了雙方權利義務及保險條款。它由保險公司籤發,一般一式三份(正本用于索賠,副本留存),具有法律效力。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條款細則,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法律快車和慧擇保險網等專業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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