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nd mute of malice
deliberately; intentionally; on purpose; wilfully
【法】 a dessein; cold blood; deliberate intent; formed design; intent
legal malice; premeditated intent; premeditated murder; scienter
【法】 stand mut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故意不作答辯"指民事訴訟中被告知悉訴訟程式後,基于特定策略考量,在法定期限内故意不提交答辯狀或不出庭應訴的法律行為。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intentional default of pleading",其核心要素包含三個層面:
主觀故意性(Subjective Intent)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當被告明确知曉訴訟存在卻主動放棄答辯權利時,即構成"默示承認"(tacit admission)的要件。這種不作為需區别于因不可抗力導緻的客觀不能答辯情形。
程式法律後果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20號)第47條明确,被告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審理。但實務中可能産生《訴訟風險提示書》中載明的失權效果,包括喪失質證權、辯論權等程式性權利。在普通法系中,這種情形可能導緻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決)的即刻成立。
策略性運用場景 在跨境商事仲裁領域,被申請人可能基于《紐約公約》第5條關于仲裁程式合規性的考量,蓄意保留答辯權利作為後續執行階段的抗辯依據。這種策略性沉默(strategic silence)常見于國際商會仲裁院(ICC)案件管理規程第6條第3款規定的特别程式。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該術語界定為"當事人明知應提出抗辯而拒絕行使,可能導緻實體權利減損的程式處分行為",強調其區别于大陸法系"辯論主義"原則下的意思自治邊界。
“故意不作答辯”指在訴訟程式中,被告有意識地選擇不提交答辯狀或不出庭應訴的行為。這一行為涉及法律程式和後果,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被告可能出于拖延訴訟、規避自認事實等策略選擇不作答辯,但需注意: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67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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