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mestic agreement
【法】 inland
accord; concert; convention; deal; pact; agreement
【經】 accord; agreement; agreements; pact; treaty
"國内協定"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在一個主權國家内部,不同行政區域、政府部門或特定實體之間,為協調事務、達成共識或建立合作框架而籤訂的正式協議。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如下:
一、中文定義與法律屬性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不同省級行政區(如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别行政區(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或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就特定事項(如經濟合作、資源調配、司法互助等)經協商一緻形成的具有約束力的書面文件。其法律效力層級通常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但高于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例如《内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即屬此類(來源: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官網政策文件庫)。
二、英文對應術語
Domestic Agreement
最直接的譯法,強調協議締結方同屬一個國家主權範圍内。例如:"The 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is a domestic agreement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region."(來源: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術語庫)
Intra-State Agreement
用于聯邦制國家内部州際協議(如美國),但在中國語境可引申指中央與地方或地方間的協議。例如:"The Yangtze River Delta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Agreement is an intra-state cooperation mechanism."(來源:中國人大網《地方組織法》釋義)
三、關鍵特征解析
主體特定性
締約方需為中國法律承認的地方政府或授權機構,如省級政府、特别行政區政府(依據《憲法》第30條及港澳《基本法》),區别于國際條約主體(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憲法文本)。
效力有限性
僅對締約方轄區有效,且不得違反上位法。如《立法法》第91條規定,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沖突時由國務院裁決,體現層級約束(來源:中國政府網《立法法》全文)。
内容實務性
多涉及跨境基建(如粵港澳大橋管理協定)、稅收協調(如京津冀稅收分享協議)等具體事務,需報國務院備案(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區域合作規劃管理辦法》)。
四、典型實例參考
英文:Arrangement on Mutu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SAR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司法文件)
提示:更多專業定義可查閱《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domestic agreement"詞條,或訪問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網"政策法規庫。
“國内協定”是指一個國家内部的不同組織、派别或團體之間,為解決特定問題或沖突而達成的正式協議。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國内協定通常用于協調内部矛盾,例如結束内戰、解決政治分歧或推動社會改革。它屬于契約性文件,具有法律約束力。與國際協定不同,其締約方為國内實體,如政府與反對派、中央與地方等。
核心内容
典型例子
特點與作用
擴展說明:國内協定也可能涉及文化、經濟領域,例如中國内地與港澳地區籤訂的CEPA(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雖屬國内範疇,但借鑒了國際協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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