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國際法的通用原則(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可并構成國際法體系基礎的根本性準則。這些原則源于國家實踐、國際條約、司法判例及法律學說,對維護國際秩序具有根本指導意義。以下從漢英詞典對照角度闡釋核心原則及其法律内涵:
中英對照:主權平等(Sovereign Equality)
法律内涵:國家不論大小、強弱,均享有平等的國際法律人格和權利能力,包括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及不受外部幹涉的權利。
權威依據:《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1款明确規定“本組織系基于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中英對照:禁止使用武力(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Force)
法律内涵:除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或自衛情形外,任何國家不得以武力或威脅侵害他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權威依據:《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明确禁止武力威脅或使用。
中英對照:和平解決争端(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s)
法律内涵:國家須通過談判、仲裁、司法等非武力方式解決國際沖突,避免危及國際和平。
權威依據:《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3款及《國際法院規約》均強調和平解決義務。
中英對照:不幹涉内政(Non-Intervention in Domestic Affairs)
法律内涵:禁止國家以任何形式幹預他國主權範圍内的事務,包括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的選擇。
權威依據:聯合國大會《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宣言》(1970年)明确界定幹涉内政的非法性。
中英對照:條約必須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
法律内涵:國家對其締結的有效條約負有善意履行義務,不得援引國内法為由拒絕執行。
權威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
中英對照:民族自決(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法律内涵:被殖民或受外國統治的人民有權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路徑。
權威依據: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共同第1條确立該原則。
中英對照:國際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法律内涵:國家有義務在解決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道主義問題等領域開展廣泛合作,促進全球共同利益。
權威依據:《聯合國憲章》第1條第3款将國際合作列為聯合國核心宗旨之一。
注:本文法律依據源自聯合國官方文件及核心國際公約,權威性可參考:
國際法的通用原則(或稱基本原則)是各國公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核心準則。這些原則貫穿于國際法各領域,并指導國家間的交往。以下是主要原則的詳細解釋:
提示:不同法律文件對原則的表述可能略有差異,上述内容綜合了聯合國憲章及權威法學解釋。如需完整條款,可參考《聯合國憲章》或相關國際公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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