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ional assets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經】 state
assets; capital; substance
【經】 assets; funds; negative debt
國家資産(State-Owned Assets)指法律上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擁有所有權,并由政府機構或授權單位管理的各類資源與財産的總稱。其核心特征為全民所有制屬性,涵蓋自然資源、國有企業、基礎設施等有形與無形資産。以下是具體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國家資産指“國家對企業的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包括國有獨資企業、控股企業的資産及國家享有的其他權益(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08年頒布)。其所有權歸屬全民,管理權由政府代行,需通過法定程式處置。
國有企業(如能源、交通類央企)的固定資産、股權等,以保值增值為目标。英文對應“State-Owned Enterprise (SOE) Assets”。
政府辦公樓、公立學校設施等公共服務類資産,英文稱“Government Non-Proprietary Assets”。
礦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資源,國際術語為“National Resource Assets”(來源:國務院國資委《國有資産分類與代碼》)。
《新時代漢英大詞典》(第二版)将“國家資産”譯為“State Assets”,特指“由國家控制并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資産”(商務印書館,2020年)。世界銀行報告則使用“Public Assets”強調其公共屬性(來源:World Bank, "Public Asset Management")。
術語注釋:在政策性文件中,“國家資産”常與“國有資産”(Assets of the State)互換使用,但後者更突出管理主體(如國資委監管資産),前者涵蓋範圍更廣。
國有資産(國家資産)是指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産和財産權利的總稱,其定義和分類如下:
廣義概念
即“國有財産”,包含國家依法取得、投資形成或憑借權力獲得的所有資源,例如:
狹義概念
特指經營性國有資産,即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擁有的資本及權益,例如國有企業股權、政府投資形成的經營性設施等。
資源性國有資産
指可開發産生經濟價值的自然資源,如土地、河流、礦藏等。
經營性國有資産
以盈利為目的的資産,包括國有企業資産、政府投資的經營性項目等。
非經營性國有資産
用于公共服務或行政管理的資産,如政府辦公樓、公立學校設施等。
國有資産的範圍由《憲法》及相關法律界定,包括:
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保值增值(如國企改革),同時保障公共服務職能(如基礎設施維護)。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財政部或權威會計網校發布的詳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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