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interim; transition
【醫】 transition
【經】 transit
bar; item; order; strip; twig
【化】 bar
【醫】 stick; streak; strip
character; civil; gentle; language; paint over; writing
過渡性條文指法律、法規或政策中為實現新舊制度銜接而制定的臨時性規定,其核心功能是保障改革過程中法律體系的穩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3年修訂)第五章第五十四條,此類條款需明确失效條件或替代機制。
在漢英法律翻譯中,"過渡性條文"對應"transitional provisions",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20版)中被定義為"用于處理新舊法律交替時期特殊問題的臨時性法律安排"。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國際比較研究顯示(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數據庫),過渡條款平均存續周期為2-5年,較中國立法實踐中的3-8年更短。司法部2024年司法解釋大數據表明,約67%的過渡條款通過"日落條款"形式實現自動失效。
過渡性條文(或過渡性條款)是法律、合同或政策文件中用于銜接新舊規定、平衡執行沖突的臨時性安排,其核心目的是為相關主體提供適應期,确保制度或協議變更的平穩過渡。以下是詳細解析:
過渡性條文是指在文件執行過程中,為解決新舊規則交替或不同階段銜接問題而設立的臨時性規定。其核心目的是:
示例:某地出台網約車新規,要求車輛排量需≥1.8L,但設置6個月過渡期允許存量車輛繼續運營,期滿後未達标者退出市場。此條文即通過過渡性條款平衡了行業穩定與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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